索 引 号 059422325-0480-2024-01311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市政府
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2014〕26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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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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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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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8-29 09:4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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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在全省率先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美丽驻马店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109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0.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6.9%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21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二、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县(区)、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分配到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做好水量分配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工作,并报市水利局备案。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领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目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加快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将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
(七)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当地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尽快组织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地下水位控制红线,报市政府批准。在控制取水总量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经低于禁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逐步恢复地下水位。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应全部关闭,根据各地地下水源状况封停地下集中取水水源,将其作为备用水源。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得到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制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和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
三、严格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一)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强化需水管理。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方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二)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各行业要定期开展现状用水水平分析和重点行业水平衡测试,根据用水情况及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和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过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要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四)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动火电、造纸、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加大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大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力度,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五)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前,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严格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尽快提出市、县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加强对入河湖排污口和排污单位外排废水的水质检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七)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按照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十八)加强河库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和水系生态保护。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库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从严控制占用河库水域,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并公布评价结果。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快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按照2014年年底基本建成、2016年年底基本完善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建全覆盖市、县(区)二级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加大水功能区动态监测投入,力争2014年实现对全市13个水功能区全覆盖监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加强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二十一)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与应用、水源地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的支持。
(二十二)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制定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监督执法。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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