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59422325-0480-2024-01063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市政府
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2018〕31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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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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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9 10:14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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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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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

驻马店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发〔2017〕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1.摸清底数,管控源头。2.规范计量,定额管理。每月(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发《河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时间,通过水资源税信息交换平台,向主管地税机关传递纳税人取水许可、年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超采区、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并协助地税部门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通过水资源税信息交换平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水资源税纳税申报等信息。3.建立预案,防范风险。1.信息支撑,共享共用。2.跟踪分析,动态评估。1.市与县区水资源税收入分配。的基础上,市与县区之间的分成比例暂不调整,剩余70%按现行财政体制(原水资源费管理、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在完善市与县区财政体制时进行调整。(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水利局配合)

2.经费保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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