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5-0401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办〔2025〕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5-040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驻政办〔2025〕2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驻政办〔202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引进产出和向现实、新质生产力转移转化,打造支撑驻马店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引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抢抓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机遇,结合驻马店市产业发展实际,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
(一)支持奖励全社会自主创新成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对驻马店境内全社会自主研发并在当年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件支持1万元;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获得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应登尽登”;凡是通过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的我市科技成果项目,市财政每项给予5000元补助支持,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支持全市获登科技成果申请各级科学技术奖。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我市所有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全市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科研机构在驻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推动在驻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台账管理,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等单列管理模式。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国有资产后,其管理方式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完善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划转、转让、退出、损失核销等处置制度,缩短管理链条,简化审批流程,开展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或者将单位持有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按照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开展自主转化。支持高校、科研单位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或将职务科技成果委托上述主体管理运营,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成果自主权。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益分配挂钩。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如未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建立技术转移体系机制
(七)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驻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成果转化,按照有关规定,对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每年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培育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加强对全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引导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文献情报、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在市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标准化。企业围绕全市重点产业或者自身发展需要,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对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快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提供概念验证、技术优化、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小批量生产、性能测试等服务,促进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对新认定的省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根据其建设情况和运营状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鼓励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法人实体化运作。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概念验证基金和中试基金,投资概念验证成果和中试熟化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支持双创服务载体建设。着力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集聚技术需求、成果供给、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等信息,发挥河南省、驻马店市创新创业大赛服务双创功能,推动各类技术转移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双创服务载体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对照享受同质技术转移机构的优惠政策,按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支持自主科技成果转化。坚持市场导向,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及未来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对科技企业、高校院所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投入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按照《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力量
(十三)打通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通过省市县(区)三级联动,3年内为企业引进100名以上高校院所高层次创新人才,担任企业“科技副总”“博士总工”,推动高层次人才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带优秀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持续实施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计划,每年稳定选派200人以上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特派员把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推广相契合,推动优秀科技成果惠及广大农村和涉农企业。(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人才汇聚平台。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个人5万元补助。继续深化“院士经济”,对院士在我市投资创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关键技术和成果且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或者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启动资金或者股权投资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支持。对院士创办或参股的企业(含技术入股),以该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化项目的,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有关规定给予院士及其团队个人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营建科技人员落地优质环境。实施“人才引领·智汇天中行动计划”,对携带科技成果返乡创业的团队,以及以开展研发活动、转化科技成果为目标入驻驻马店市发展的科技人员,对应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的现行优惠政策。着力保护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权益,收益额不受本地工资总额限制;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转化实施研发成果,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研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重点支持。外来科技人员在驻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同等享受本地“科技贷”“科技保”等融资服务,按产生的利息或保费的30%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政府办(金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十六)实行成果转化容错免责。坚持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坚持市场决定、政府引导。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外,全面开放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的相关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对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的,按照规定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联动机制。进一步夯实科技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对相关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落实中央、省各项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担保等各类机构加大科技金融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增强科技金融服务能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支撑。建立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办(金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驻马店市分行、驻马店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刚性落实科技创新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技术转让所得税免征、减征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对成果转化奖补资金实行“直通车”拨付,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直接拨付奖补单位。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财政支持政策的实施,根据本政策措施研究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细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优化本地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社会研发投入。以上各项奖补政策,除明确由市财政负担的规定外,其余奖补资金均由县区财政负担,县级奖励资金额度参考市级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后,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