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2-2024-00347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驻政〔2016〕83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2-2024-003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驻政〔2016〕83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小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卫生、人防、园林绿化、环保、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宣传橱窗、板面、标牌等形式设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中国梦等主题公益广告和驻马店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三管六不”等宣传内容;设立公共事宜告知栏,有科普、健康、文明创建知识等内容的宣传版面。
(二)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现象。
(三)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
(四)果皮箱设置合理、规范,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倡导“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定时清运,垃圾箱房(桶)完好、整洁。
(五)绿化树木、绿篱管护良好,绿化修剪成型,无枯枝、无缺株断垄;绿篱内无塑料袋、纸片、瓜果皮核和其他废弃物。
(六)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地面、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
(七)路灯等照明设施完好,无破损现象,能正常使用;电线、窨井盖、路名牌等各项设施功能完好,无安全隐患。
(八)无私搭乱建,无杂物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毁绿种菜和私养家禽现象。
(九)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做好门禁工作,严格出入登记制度,规范出入记录。
(十)建立治安巡逻队,坚持昼夜治安巡逻,并有巡逻记录。
(十一)小区楼院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小区楼院视频监控24小时无死角、全覆盖。
(十二)小区大门物防设备齐全,楼洞口设有单元防盗对讲门。
(十三)消防器材保管完好,保证随时可以使用;消防通道无障碍,保证畅通。
(十四)有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行为管理
第七条 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有权参与和监督居住小区的管理,并应当自觉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居住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不得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
(七)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不得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九)不得侵占绿地、破绿种菜,不得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树上钉钉、刻画、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十)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十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或污染环境的危险物品以及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四)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私拉乱扯,不得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十五)维护小区道路通畅,不得随意乱停车辆;
(十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居住小区管理制度。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监护,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庭院、绿化、景点、建筑小品及文化娱乐设施,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管,严禁践踏、损坏或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公厕管理、垃圾清运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楼内外环境卫生及庭院道路由小区居民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属地负责监督。垃圾应日产日清,确保小区环境卫生良好。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承担小区实际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主体密切配合,组织群众性的联防巡逻队,轮流值班,巡逻护院、防火、防盗。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向居住小区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实施物业服务的居住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接受并处理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加强居住小区内公厕及垃圾清运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居住小区内公厕的保洁和卫生加强日常管理,对居住小区的装修垃圾、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等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居住小区内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对居住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查处,接受小区居民对违章建筑的投诉。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加强对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居住小区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居住小区消防安全,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居住小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居住小区内灭鼠、防蝇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的日常监督,设置物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接受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协助工作,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居住小区的社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实施,建立对辖区内居住小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做出整改;负责调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民生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止,并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街道办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及监督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