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59422325-0482-2024-02297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办〔2016〕94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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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办〔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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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西部山区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9 09:52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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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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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始终把发展林业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强力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尤其是重点开展了西部山区综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西部山区毁林开矿、采石、采砂、取土、开垦等私采乱挖现象时有发生,违法采脂现象频发,既破坏了环境,又对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我市西部山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西部山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证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持续双增长,营造城乡一体的森林生态系统,构建绿色和谐的人居环境,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西部山区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通知如下:

一、完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层层落实林地保护利用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要划定林地范围,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制定林地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

(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各部门编制的城乡、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规划的衔接工作由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三)严格规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订。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在实施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划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二、全面保护林业资源

(一)严格用途管制。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林地必须用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土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和管护责任制。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公益林地的面积和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禁止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修复力度。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时植树造林,恢复乔灌植被。加强林地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林地数量。

(二)建立项目选址会审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立项选址会审制度。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预审申请,林业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的,出具同意选址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再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申报核准申请等。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没有取得征用林地许可证的,项目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三)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划分林地保护等级。坚持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保护等级。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市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主要分布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板桥水库、薄山水库)上游汇水区,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市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的情况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四)加强和规范松脂采集管理。有关县区要制定松脂采集规划和作业方案。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松林资源状况,制定采脂规划,对采脂林分、地点、方法、范围、年限等进行严格控制、合理安排,规范采脂程序,落实管理措施,做到有计划采脂。采脂前,采脂人应编制采脂作业方案,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采脂作业方案应明确采脂的地点、范围、林分、方法、数量、期限等内容。松脂采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松脂采集技术规程》,严禁使用损害松林的不规范采脂方法。林业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松脂采集的日常管理监督,在松脂采集前,要与松脂采集人签订松脂采集管理、森林防火联防等协议,明确责任和采脂技术规程;在松脂采集过程中要经常深入采脂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在松脂采集结束后,要及时到采脂林实地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违规操作行为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规范化操作。对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责令其停止采脂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有关县区要对本地采集松脂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五)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各地要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已经发生的非法征占用林地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征占用林地的时间、地点、面积、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在清查的基础上,分清类型,严肃处理。对所有涉及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该恢复林地的要恢复林地,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手续,该立案的要立案,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补办手续代替处罚,严禁以罚代刑。要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后续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采伐林木的,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和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以及未按设计要求采取山体防护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和纠正。

三、健全林业管理制度

(一)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新机制。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强化服务,提高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落实国有林地保护责任,充分发挥国有林地在国家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坚实基础。

(二)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对尚未发放林权证的,应认真组织林地林权的实地勘界和林权证核发,明确林地林木性质和权属,并将权属落实到地块,将面积与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明确的主体。规范林地林权流转行为,流转后不得改变规划林地用途。

(三)落实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考核责任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把规划确定的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全面保护林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的重要因素,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四、合理节约利用林地

(一)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保障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干线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适当配套绿化工程,扩大防护林地面积。

(二)规范旅游经营设施等用地,适度保障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生态旅游用地。严格控制其他旅游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鼓励新建工业企业由林地资源紧缺地区向林地资源相对充足,特别是低保护等级、低质量等级林地资源较充足的地区疏散,减少优质林地改变用途。

(三)统筹规划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根据国家、区域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调整防护林、特用林等公益林地结构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生产林地结构,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满足林地多功能作用的发挥。严格控制征占用天然林地,加快培育高效、丰产人工林,逐步替代对天然林的采伐消耗。

(四)优先保障重点公益林地的发展空间。加强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效益,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因地制宜地发展板栗、果树等基地。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有关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生态立市,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西部山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西部山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有关县区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要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县区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西部山区林业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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