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2-2024-00325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驻政〔2016〕51号 |
成文日期 | 2016-05-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2-2024-0032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驻政〔2016〕51号 |
成文日期 | 2016-05-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资源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努力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费规模达到100亿元,保险深度、密度等主要发展指标接近或达到全省发展水平,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强化支农惠农能力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扩大小麦、玉米、水稻、花生、芝麻、棉花、烟叶、大豆、油菜等农作物和森林保险覆盖面,健全保险支持农业发展长效机制。鼓励开展具有驻马店地方特色的肉牛、育肥猪、禽类、果蔬种植等农产品保险。引导保险机构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通过“企业+基地+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广泛开展设施蔬菜、现代种业、经济林果、肉牛、肉羊等特色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探索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二)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以“三农”服务站点为平台,不断延伸保险服务触角,以乡镇机构为依托,建立以客户满意为导向,以保险服务为重点,涵盖承保、理赔、防灾防损和各项增值服务为一体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立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三)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办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特色优势涉农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低保户、贫困户等重点群体的保险保障工作。
(四)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认真落实“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包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包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凭证到户、赔款到直补卡等规定,不得以虚构保险合同、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保险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要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抽样技术规范要求,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比例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发挥风险保障作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承办机构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细化责任追究条件和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和种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和通报力度;要依据违法违纪违规事实,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直接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核保、核赔、财务审核等关键职能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违法退出机制,凡因农业保险业务被有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承办机构,财政不再负担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
三、拓宽保险覆盖领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积极探索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开发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二)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健康保险、医疗手术及病员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开发少儿健康保险、失能和残疾人康复长期护理保险、养老健康保险等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对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三)运用保险机制完善公共服务方式。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各级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新农合、城镇居民等各类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探索推动开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保障的方式,逐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运用责任保险化解民事责任和社会矛盾纠纷。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平安驻马店”保险服务体系。加快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实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疗风险转移与医疗纠纷调解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保险覆盖面。加大机动车辆交强险的执法检查力度,引导机动车车主足额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火灾高危单位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校方责任险制度,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研究发展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等创新型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
四、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研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导向和对接政策,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在养老、健康等相关领域进行投资。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充分挖掘保险增信功能,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资信担保,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特色)机构和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建立完善全市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补贴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大保险业支持对外经贸发展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等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比例,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建设,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落实劳务输出企业为出境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
五、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一)发挥保险风险防范作用。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随车行李保险、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完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积极推进快处快赔工作开展。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保障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二)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结合我市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根据国家、省对巨灾保险的制度要求,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各级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积极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在重大灾害预防、危机处理和灾后重建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我市抵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保险基础建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坚持把诚信文化作为行业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增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引进专业性保险机构,引导保险市场向专业化、差异化竞争转变。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向县域、乡镇和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健全覆盖面广、管理规范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兼业代理机构。
七、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
(一)坚持自律与监管相互统一。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架起联系政府、联系社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与协调,逐步健全全市保险市场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建立健全保险市场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保险行业风险。
(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7·8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接受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累积。加强保险行政监管,完善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机制,提升风险化解处置能力,防范风险跨地区、跨行业传递,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八、强化组织保障,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金融、财政、税务、卫生计生、环保、农业、人社、民政、公安、消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部门在保险业发展中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尊重保险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环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将保险产品创新纳入考评奖励范围。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向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失独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等提供综合保险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对涉及民生保障、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相关险种的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政策,完善和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统筹解决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等要素保障。
(三)建立工作落实和督办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建立保险协调配合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建立政府与保险机构的沟通联络机制,争取保险资金为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搞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