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0-2024-01255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2015〕56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0-2024-01255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驻政〔2015〕56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4〕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各县(区)政府负责本级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协调推进改革。二是精简高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明确职责。三是执法重心下移。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市级的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四是积极稳妥。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和推进措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的推进,确保稳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方法
(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干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承担。市域内(含新蔡县)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承担。
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属县级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新组建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管理;属市级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市、县两级原则上只各设一个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
(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市域内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综合测算情况统筹核定。
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下达。
(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省辖市、县(市)。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级政府是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改革在保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可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据现有身份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
三、转岗安置的配套措施
(一)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及超限检测站原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进行转岗安置。
(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继续推进。
(三)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四)对原在编在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豫政办〔2011〕140号文件,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七)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富余人员。
(九)市、县(区)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行业有利于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适用于本次改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常务副县(区)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人员转岗安置方案,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强化职责。各县(区)政府务必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推进改革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全面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把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在省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实际工作落实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三)严肃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稳妥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改革的稳定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吃透改革精神,层层动员,争取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二是充分考虑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改革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予以妥善处置。
(五)完成时间。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县(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