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4-02627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办〔2014〕127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4-02627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驻政办〔2014〕127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驻马店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5日
驻马店市市本级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0〕121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驻政〔2014〕 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的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从事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从事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向企业开具“河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四)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河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交的具体规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及以下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按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其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所属独资子公司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3.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4.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5.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
所属行业 |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
6 |
上交收益利润基数 |
|
|
| ||
7 |
收益收取比例(%) |
|
|
| ||
8 |
本期应交收益 |
|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收益 |
|
|
| ||
10 |
减:本期已交收益 |
|
|
| ||
11 |
应交(退)收益余额 |
|
|
| ||
附送资料 | ||||||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审计报告;3.其他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所属独资子公司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
所属行业 |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 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
3 |
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
6 |
上交收益利润基数 |
|
|
| |||
7 |
收益收取比例(%) |
|
|
| |||
8 |
本期应交收益 |
|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收益 |
|
|
| |||
10 |
减:本期已交收益 |
|
|
| |||
11 |
应交(退)收益余额 |
|
|
| |||
附送资料 | |||||||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审计报告;3.其他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3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万元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填列 |
|
|
| |||
3 |
可供分配利润 |
|
|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 |||
8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3.其他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
附件4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化事业单位□ | |||||
所属行业 |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万元 | |||||
企业资产 |
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情况 | ||||||
转让国有产权 |
账面值 万元; 资产评估值 万元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例 % | |||||
转让底价 |
|
实际成本价 |
| |||
合同签订日 |
|
交易结算日 |
| |||
交易机构名称 |
|
交易机构地址 |
| |||
结算银行 |
|
结算账户 |
| |||
价款结算方式 |
|
价款结算时间 |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
经济类型 |
| |||
注册地(或住所) |
|
资产总额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
| ||
2 |
减:转让费用 |
|
|
| ||
3 |
转让净收入 |
|
|
| ||
附送资料 | ||||||
1.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5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批准成立单位 |
|
成立时间 |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
所属行业 |
| ||||||||
组织形式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原法人代表 |
|
原财务负责人 |
| ||||||
账面资产总额 |
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
账面净资产 |
| ||||||
审计机构 |
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 ||||||||
资产评估机构 |
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
| ||||||
减:清算费用 |
|
|
| ||||||
减:共益债务 |
|
|
| ||||||
剩余清算收入 |
|
|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
| ||||||
清算净收入 |
|
|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20 年 月 日 |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