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本机关编制了《驻马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地点查阅。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驻马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261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节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6-2611359

传真号码:0396-2610504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261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3000

电子邮箱:zmdslsjbgs@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详见《驻马店市粮食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驻马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swz.zhumadian.gov.cn

2、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一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当面提交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规范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要件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4、时限

    1.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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