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6-18 09:04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 |||
反馈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及修改情况 |
备注 |
市司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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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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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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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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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 |
1、第九条“使用管理”规定中“市中心城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建议修改为“市中心城区实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征的手续费,除保障代征单位人员性经费外,按其实际代征金额8%比例计提,人员性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专项补助代征单位的本级财政;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2、第十三条“使用管理”规定中“各县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议修改为“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驿城区统一负责核定征收,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经协商 意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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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开发区 |
第十三条“市中心城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议修改为: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税务部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由开发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
经协商 意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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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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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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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 |
1、“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相关部门并未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缺少执法的依据和程序,此款规定暂时无法执行,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追缴。 2、“办法”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由于划转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征收入库过程中,各地没有统一的票据规范,通过税务金三系统缴款入库后,多由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缴款书。建议修改为:应当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版)。 |
经协商 意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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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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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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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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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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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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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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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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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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