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21-06-18 09:04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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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反馈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及修改情况

备注

市司法局

无意见

 

 

税务局

无意见

 

 

财政局

无意见

 

 

发改委

无意见

 

 

驿城区

 

1、条“使用管理”规定中“市中心城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建议修改为市中心城区实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征的手续费,除保障代征单位人员性经费外,按其实际代征金额8%比例计提,人员性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专项补助代征单位的本级财政;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2、第十三条“使用管理”规定中“各县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议修改为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驿城区统一负责核定征收,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经协商

意见一致

 

经济

开发区

第十三条“市中心城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议修改为: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税务部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由开发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经协商

意见一致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

无意见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无意见

 

 

西平县

 

1、“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相关部门并未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缺少执法的依据和程序,此款规定暂时无法执行,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追缴。

2、“办法”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由于划转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征收入库过程中,各地没有统一的票据规范,通过税务金三系统缴款入库后,多由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缴款书。建议修改为:应当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版)。

经协商

意见一致

 

泌阳县

无意见

 

 

正阳县

无意见

 

 

汝南县

无意见

 

 

确山县

无意见

 

 

遂平县

无意见

 

 

上蔡县

无意见

 

 

新蔡县

无意见

 

 

平舆县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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