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5-19 08:54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为了加强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安排,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和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办法》能更好地反映实际,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9年4月,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其内容涉及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从我市征收情况看,征收工作不平衡、征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各县情况各不相同。中心城区只有驿城区在征收,征收的对象也只是个体工商户。2021年以来,财政部和省税务局、财政厅、住建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从以上综合情况看,迫切需要制定规章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事项。
202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下达了我市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明确了《办法》由我局牵头调研起草。我局高度重视,在司法局、税务局、财政局的共同参与下,成立了起草小组,先后收集了上位法依据和郑州、洛阳、深圳、南京等16个城市的立法材料,召开了6次立法座谈会,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稿。我们将《办法》草稿放在市政府网上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发了书面征求意见函。针对重点问题,7月中下旬,先后赴漯河、洛阳、南京、上饶、湘潭等城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八月份,起草小组采取集中的形式,对草稿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草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征收的现状,主要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原则、收费标准、缴费程序、代征单位、收费管理、监督责任等问题,共20条。
1.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由于县没有规章制定权,为了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效征收,进一步明确征收的主体、标准、程序等问题,统一全市征收管理工作,所以,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
2.关于征收主体的确定。按照财政部和省税务局的通知,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以,征收主体为税务部门。
3.关于代征单位的确定。针对缴费义务主体多的实际,本《办法》区分不同类别确定了合适的代征单位。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户代收,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委托给具有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征。
4.关于部门职责的划分。本《办法》仅仅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在征收主体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管理工作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承担。
5.关于收费标准和定价程序。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没有作具体明确,主要考虑到规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则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变化作出及时的调整,因此,本《办法》只对征收标准制定的原则、程序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