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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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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因被冲击、被盗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六)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或负面舆情,引发的金融机构集中取款突发事件;
(七)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系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所管辖金融机构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通过各类监管手段,检查金融机构相应制度的制订、落实和执行情况;积极推进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实时化。各金融机构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控机制;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防范、监测、决策和处置工作。
(二)统一协调,科学决策。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整合全市有关部门、机构的资源,建立良好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合力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金融监管以及运行指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指标等,建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动态跟踪和科学评估。一旦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见,为进入相应决策程序及决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确责任,分级处理。金融机构是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应部门、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整体规划,完善体系。本预案是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纲。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个层面和环节的预警系统及子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完整体系。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一)驻马店市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以及事发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
(二)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下设五个专门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金融工作局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2.风险处置组: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事发所在地政府等组成。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4.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事发所在地政府等组成。
5.专家咨询组:由市金融工作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
(四)全市各县(区)要参照本预案建立本级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依法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6.依法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7.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3.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授权,向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5.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
6.根据需要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7.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9.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门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信息的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市政府和上级的联络等工作。
2.风险处置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动态监测金融风险苗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示风险,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信息发布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及引导工作。
4.治安维稳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处置现场秩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接待信访群众,做好信访人员的引导、解释、劝离等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应急处置措施、损失影响以及善后处置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应急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市委政法委:协调督导有关县(区)及部门依法妥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3.市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市网信办: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
5.市金融工作局:协助市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相关机构的风险处置。
6.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根据现行规定对风险机构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7.市公安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治安秩序;做好维护处置现场稳定相关工作。
8.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9.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10.市银保监分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三章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防
(一)突出风险防范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并加强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防范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二)建立健全防范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
二、预警机制
(一)建立健全预警监测系统
1.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重点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3.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市政府通报金融系统重大金融风险情况,必要时抄送其他成员单位。
(二)建立金融机构预警监测系统
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
(三)及时预警
1.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部,必要时,依程序上报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2.各有关单位定期检查维护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三、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区)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全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涉及县(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级别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升高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四、信息报告
(一)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所在县(区)政府。
(二)各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研判,在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个半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三)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并抄报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
(四)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应急指挥部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一、分级响应
(一)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由事件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处置。
(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四)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与协调
(一)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事发单位主要领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协调指导处置。
(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调指导处置。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指导处置。
(四)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处置。
三、应急处置措施
(一)IV级响应处置措施
1.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事件所涉及部门派出机构启动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县(区)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市应急指挥部、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Ⅲ级响应处置措施
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确认金融突发事件级别。经确认为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省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风险处置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稳组、专家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或事发地县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属地县(区)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三)I级、Ⅱ级响应处置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省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中央驻驻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省政府、国务院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四、扩大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处置措施难以有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区,超出全市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市政府后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五、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及时善后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一)对辖内金融风险,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由辖内金融风险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统计和匡算。
(三)通过多种渠道重树社会公众信心,维护金融机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防止金融风险事态出现反复。
(四)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二、评估与总结
(一)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必要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或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
(三)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针对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一、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报道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发布。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七章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电运转、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三、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五、人力与组织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第八章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宣传培训。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应急演练。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市、县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活动,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章附则
一、责任追究。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