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11 10:18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驻马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结合“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深入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农村地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泌阳县泰山庙镇某某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17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泌阳县泰山庙镇某某购物广场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检验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相关凭证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月26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回访,发现其购进经营的“豆角”“丝瓜”“生菜”等产品仍然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7月7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西平县芦庙乡某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6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西平县芦庙乡某某食品厂生产的鲜鸡蛋卷(原味)产品,经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3月8日生产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由湖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共生产鲜鸡蛋卷100箱,其中鲜鸡蛋卷(原味)产品共生产50箱,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200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经销商称已经全部销售到客户终端,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6月27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遂平县常庄乡某某副食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7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遂平县常庄乡某某副食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7日购进该批次涉案产品8kg,除抽样购买3.05kg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泌阳县黄山口乡某某副食日杂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12月23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泌阳县黄山口乡某某副食日杂门市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某品牌玉米淀粉”16袋,包装标示“保质期14个月”,其中1袋生产日期标示为“20230127YM”,另外15袋生产日期标示为“20230614”,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遂平县阳丰乡黑赵村某食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4年12月30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遂平县阳丰乡黑赵村某食品厂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及仓库内存放的“五香调味料”等5种食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漯河市某公司购进“某品牌食品”50箱、从拼多多等途径购进“五香调味料”“麻辣调味料”等产品60公斤后,对上述产品更换包装标签、二次分装,并以其他厂家名义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且当事人未和相关厂家签订过委托生产的协议。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