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1-03 16:45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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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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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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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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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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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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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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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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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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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613093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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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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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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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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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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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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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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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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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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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613093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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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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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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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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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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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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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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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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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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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613093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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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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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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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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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验线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
受理 |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0.5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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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
核发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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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当事人签收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0.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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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616099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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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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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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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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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受理 |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0.5日 |
2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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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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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
核发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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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当事人签收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0.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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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616099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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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