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人社办〔2019〕41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02-1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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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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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12号建议的答复

驻人社办〔2019〕41号

尊敬的辛文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强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在繁忙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您提出的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用人单位用工手续不规范,不与受雇人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存在内容不规范、时间短、缺乏工资增长机制,支付劳动报酬缺乏刚性监管手段。建筑、餐饮和非公小微企业,时有延长劳动时间,不给补休、不给加班费。建筑、营运领域人群流动性大,用人单位基本不为从业者缴纳“五险”,小微企业只分门别类为工人缴纳个别险种,造成我市保险覆盖面窄,大批农民工享受不到正常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客观地反映了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特别是建筑、餐饮和非公小微企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所提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三项建议也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维护企业工人劳动保障权益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农民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8年,全市人社系统共为11460名农民工追发劳动报酬5313.63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63.28万人、45.85万人、37.49万人、33.54万人、29.11万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但由于工作开展不平衡,在一些县区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经常发生,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繁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担负着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职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情况负责监督。为维护好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结合您的建议今后继续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上门、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知牌、发放宣传品、开设12333咨询服务电话、推进“互联网+人社”普法等形式,增强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和小微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和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检查用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制造、商场、餐饮服务等行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休息休假、未成年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执行工时制度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对存在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违法失信名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强化基金征缴,确保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征缴任务完成时间进度表,按时间进度督促各经办机构完成。二是以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线, 扩大参保覆盖面。非公企业在吸纳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很大,但由于其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是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群体,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保障才能健康发展。各经办机构和税务人员要采取分片包干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推动非公企业参保。三是加强稽核。依法核定企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联合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重点稽核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做到应缴尽缴,应征尽征,以保障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四、坚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每年7至8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逐户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开展“治欠保支”专项行动。每年春节前,全国统一行动,由各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人行、国资、工商、工会等十二部门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的欠薪问题进行集中查处,对重大欠薪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为重点,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实施“互联网+劳动监察”,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推进实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推进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每季度发布“红黑榜”,公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及时查处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明了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方向。河南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具体提出2019年要做好3项工作:一是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二是召开全市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议,探索在新业态劳动者中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三是选拔推荐集体协商优秀案例参加全国第一届城市工会集体协商模拟竞赛。我市总工会每年下达集体协商建制任务,9县3区总工会都分配了建制任务,分别为11至906个建制目标不等,全市2019年建制目标为7412个,年底市总工会对全市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百分制考核,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目前我市集体协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3月份开展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全市发出要约的企事业单位2217个,应约单位2113个;经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独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78份,覆盖职工133913人: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29份,覆盖企业1703个,覆盖职工69639人。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4份,覆盖企业342个,覆盖职工10005人。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多年来,市县两级工会一直持续着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且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也要求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行覆盖。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如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代表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突出协商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企业和职工的认可度,努力提升集体协商建制水平和协商质量。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协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实际期限。随着《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集体协商推进过程中职工方协商代表不会谈、不敢谈问题有了明显改善。按照春季要约行动的惯例,每年3月,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发出要约,依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时间内要进行协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履约的监督,由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的三方机制实行,每年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和市工商联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及组织有关执法检查。

目前,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集体协商工作难度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特别是部分企业经营出现滑坡后,有些企业主片面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就是要给职工提高待遇,更有甚者认为集体协商是增加负担添麻烦,因而存在着拒协商、怕协商、不协商的问题。二是工作全身心投入难。县区总工会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很多是单位骨干,他们在单位担负很多的工作,要全身心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常感到力不从心。担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很多是基层工会主席,他们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难以保障。

下步集体协商工作思路: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总工作部署,把集体协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把集体协商工作置于全局工作中谋划和推进,主动纳入工会工作大局,与各方面工作同频共振,找准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推动集体协商工作迈出新步伐,再上新台阶。继续以提质增效为重点,夯实集体协商宣传培训指导、指导员队伍建设、典型培育、质量绩效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抓好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质量。二是做好当下几项工作:1组织开展对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切实发挥督查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中的利器作用。②与县区总工会沟通,做好启动召开集体现场观摩会的准备工作。③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协商能力水平。下半年,市县两级工会针对乡镇区域的专兼职工会干部、协商指导员和职工协商代表开展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典型观摩现场模拟等,紧扣规范程序、协商充分、过程民主、执行有效等环节模拟演练,全面提升谈判技巧和协商能力,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往深里走,向实处做,取得工作实效。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关于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强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宝贵建议,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您的关注和支持。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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