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关王庙职业高中教师住宅楼房屋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5-11 16:20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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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纬十路及高速引线北移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关王庙职业高中教师住宅楼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原关王庙职业高中教师住宅楼(以纬十路道路工程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日期: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5日,共15 天。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原关王庙职业高中办公楼。
七、征收现场联系方式:张长友  电话:13513951292
关博勋  电话:13938360336
八、监督举报电话:0396—2962171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 5月8日
 
 
  附  件
 
原关王庙职业高中教师住宅楼房屋征收
补 偿 方 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原关王庙职业高中教师住宅楼的实际情况以及房屋的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关王庙职业高中教师住宅楼共计征收约62 户(以纬十路道路工程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户,市政府提供职教园区教师宿舍楼房屋进行调换。
五、补偿标准
1.教师住宅楼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2.教师住宅楼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按11进行置换。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安置房市场价进行购买。
3.教师住宅楼以外的配房等附属设施及附属物参照驻政〔2012〕89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4.搬迁补助费。对被征收房屋的住户每户600元标准计发。
5.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搬迁居民户自房屋征收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按照每户每月500元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户按照每户每月500元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超过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6.搬迁奖励费。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在7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确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对在8天至14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确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搬迁完成腾空被征收房屋后领取奖金。
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对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7.违法建筑的处理
自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新建违法违章建筑物及附属物,限期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七、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5天内。
八、其它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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