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08 10:55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参照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水泥等11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2025年9月8日
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Kg) |
检验样品数量(Kg) |
备用样品数量(Kg) |
1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20 |
10 |
10 |
2 |
砌筑水泥 |
20 |
10 |
10 |
2 检验依据
表2 通用硅酸盐水泥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三氧化硫 |
GB/T176-2017/6.5 | |
2 |
烧失量 |
GB/T176-2017/6.3 |
3 |
GB/T176-2017/6.13 | |
4 |
凝结时间 |
GB/T1346-2024/10 |
5 |
安定性 |
GB/T1346-2024/11或12 |
6 |
强度 |
GB/T17671-2021GB/T2419-2005 |
7 |
细度 |
GB/T1345-2005/4.1 |
表3 砌筑水泥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三氧化硫 |
GB/T176-2017/6.5 |
2 |
氯离子 |
GB/T176-2017/6.13 |
3 |
凝结时间 |
GB/T1346-2024/10 |
4 |
安定性 |
GB/T1346-2024/11或12 |
5 |
强度 |
GB/T17671-2021GB/T2419-2005 |
6 |
细度 |
GB/T1345-2005/4.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75-2023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3183-2017《砌筑水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2.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当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3.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复肥分别按照产品单元进行合并样品的采取。
复合肥料合并样品量不少于3kg,掺混肥料合并样品总量不少于6kg,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总量不少于3kg。然后再缩分成三份,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或一次性密封袋中。1瓶(袋)作为检验样品,另2瓶(袋)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总氮(N) |
GB/T8572-2010、GB/T22923-2008/3 | |
2 |
有效磷(P2O5) |
GB/T15063-2020/附录A GB/T8573-2017 |
3 |
氧化钾(K2O) |
GB/T8574-2024 |
4 |
总养分(N+P2O5+K2O) |
GB/T15063-2020 |
5 |
氯离子 |
GB/T24890-2010 |
6 |
硝态氮 |
GB/T 3597-2002、NY/T 1116-2014 |
a包装容器标明“含氯(高氯)”时,不做检验和判定。 b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时,检验此项目。 |
表2 掺混肥料(BB肥)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氮(N) |
GB/T 8572-2010、GB/T22923-2008/3 |
2 |
有效磷(P2O5) |
GB/T8573-2017 |
3 |
氧化钾(K2O) |
GB/T 8574-2024 |
4 |
总养分(N+P2O5+K2O) |
GB/T 21633-2020 |
5 |
氯离子 |
GB/T 24890-2010 |
a包装容器标明“含氯(高氯)”时,不做检验和判定。 |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氮(N)含量 |
GB/T 17767.1-2008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
GB/T 15063-2020/附录A GB/T8573-2017 |
3 |
总氧化钾(K2O)含量 |
GB/T 17767.3-2010 |
4 |
总养分(N+P2O5+K2O)含量 |
GB/T 18877-2020 |
5 |
有机质含量 |
GB/T 18877-2020 |
6 |
酸碱度(pH值) |
GB/T 18877-2020 |
7 |
氯离子含量 |
NY/T 1117-2010、GB/T 18877-202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块) |
检验样品数量(块) |
备用样品数量(块) |
1 |
民用型煤 |
12 |
6 |
6 |
2 检验依据
表2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发热量 |
GB/T213-2008 |
2 |
全硫 |
GB/T214-2007 |
3 |
挥发分 |
GB/T212-2008/5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驻马店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本细则不适用于淀粉基塑料购物袋、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个) |
检验样品数量(个) |
备用样品数量(个) |
1 |
塑料购物袋 |
30×2 |
30 |
30 |
2 检验依据
表2 塑料购物袋产品
序号 |
项目 |
检验方法 |
厚度及厚度偏差 |
GB/T 21661-2020/6.3 | |
2 |
跌落试验 |
GB/T 21661-2020/6.6.2 |
3 |
漏水性 |
GB/T 21661-2020/6.6.3 |
4 |
封合强度 |
QB/T 2358-1998 |
5 |
落镖冲击 |
GB/T 9639.1-2008 |
6 |
感官 |
GB/T 21661-2020/5.4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包装规格<2kg(L) |
不少于2kg(L)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 |
4 |
2 |
2 |
包装规格≥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 |
2 |
1 |
3 |
包装规格≥10kg(L)的大包装 |
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 |
2 |
1 |
2 检验依据
表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有效物含量 |
GB/T 9985-2022/5.5 |
2 |
外观、气味、稳定性 |
GB/T 9985-2022/5.4 |
3 |
pH(25℃,1%溶液) |
GB/T 9985-2022/5.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9985-202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明示标准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1 |
GB/T18006.1-2009 |
一次性塑料餐具 |
40个×3(每份单独包装) |
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 |
一次性塑料餐具 |
40个×3(每份单独包装) |
流通领域抽样:试样大小不一,数量可适当调整,满足检验和备样需要数量即可 |
注:执行GB/T18006.1-2009标准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产品每种样品抽样数量为120个,样品分三份独立包装,二份样品分别40个/份(其中一份用于微生物检测),一份样品40个(备用样品)。(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120个,备样不少于40个,避免打开原包装。)
2 检验依据
表2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外观 |
GB/T 18006.1-2009/6.2 | |
2 |
异嗅 |
GB/T 18006.1-2009/6.1 |
3 |
结构 |
GB/T 18006.1-2009/6.2 |
4 |
容积偏差 |
GB/T 18006.1-2009/6.3 |
5 |
耐温性能 |
GB/T 18006.1-2009/6.4 |
6 |
漏水性 |
GB/T 18006.1-2009/6.5 |
7 |
负重性能 |
GB/T 18006.1-2009/6.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表2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通用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复合膜、袋)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包装用复合膜、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从每卷膜各抽取2.5m2×3,平均分为3份,其中1份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从3箱中分别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3作为检验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分别从3箱中抽取30个×3(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3份,其中30个×3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包装用复合膜、袋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外观 |
依据产品标准要求 |
2 |
剥离力 |
GB/T8808-1988 |
3 |
热合强度 |
QB/T2358-1998 |
4 |
拉断力 |
GB/T1040.3-2006 |
5 |
直角撕裂力 |
QB/T1130-1991 |
6 |
抗摆锤冲击能 |
GB/T8809-2015 |
7 |
水蒸气透过量 |
GB/T1037-2021 |
8 |
氧气透过量 |
GB/T1038.1-2022 |
9 |
袋的耐压性能(仅对袋) |
GB/T10004-2008/6.6.8 |
10 |
袋的跌落性能(仅对袋) |
GB/T10004-2008/6.6.9 |
11 |
耐热性 |
GB/T10004-2008/6.6.11 |
12 |
表面电阻 |
GB/T31838.2-2019 |
13 |
溶剂残留量 |
GB/T10004-2008 |
备注:依据抽查产品标准,标准中规定有以上项目的可检测,否则不检测。具体标准按照企业在用标准执行。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复合膜、袋)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复合膜、袋)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从3箱中抽取6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保鲜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外观 |
依据产品标准要求 |
2 |
厚度偏差 |
GB/T6672-2001 |
3 |
宽度偏差 |
GB/T6673-2001 |
4 |
拉伸强度(纵、横) |
GB/T1040.3-2006 |
5 |
断裂标称应变 |
GB/T1040.3-2006 |
6 |
落镖冲击 |
GB/T9639.1-2008 |
7 |
卫生指标 |
GB 4806.7-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原则
3.1依据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软体家具(沙发)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软体家具(沙发)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以件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件,1件封存,1件送检。以套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套,1套封存,1套送检。
2 检验依据
软体家具沙发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流通领域 |
备注 |
1 |
外形对称度 |
QB/T1952.1-2023 |
* |
/ |
2 |
木材含水率 |
GB/T3324-2017 |
* |
/ |
3 |
泡沫塑料表观密度 |
GB/T6343-2009 |
* |
/ |
4 |
泡沫塑料回弹性能 |
GB/T6670-2008 |
* |
/ |
5 |
泡沫塑料压缩永久变形 |
GB/T6669-2008A法 |
* |
/ |
6 |
防锈处理 |
QB/T1952.1-2023 |
* |
/ |
7 |
摩擦声 |
QB/T1952.1-2023 |
* |
/ |
8 |
外观性能 |
QB/T1952.1-2023 |
* |
/ |
9 |
纺织面料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3920-2008 |
*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1952.1-2023《软体家具 沙发》
GB/T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软体家具(沙发)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软体家具(沙发)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者的销售门店或仓库内抽取样品。所抽样品为同一材质、同一工艺、同一批次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取样方法按GB/T3186进行,所取样品不少于2kg或完成规定实验所需的3~4倍,然后把样品混合缩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2 检验依据
建筑室内用腻子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流通领域 |
备注 |
1 |
在容器中状态 |
JG/T298-2010 |
* |
/ |
2 |
低温贮存稳定性 |
GB/T9268-2008 A法 |
* |
粉状不做 |
3 |
施工性 |
JG/T298-2010 |
* |
/ |
4 |
干燥时间 (表干) |
GB/T1728-1979乙法 |
* |
/ |
5 |
打磨性 |
JG/T298-2010 |
* |
/ |
6 |
耐水性 |
GB/T1733-1993 |
* |
一般型不做 |
7 |
柔韧性 |
GB1748-1979 |
* |
一般型、耐水型不做 |
8 |
pH值 |
JG/T298-2010 |
* |
/ |
建筑外墙用腻子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流通 领域 |
备注 |
1 |
在容器中状态 |
JG/T157-2009 |
* |
/ |
2 |
施工性 |
JG/T157-2009 |
* |
/ |
3 |
干燥时间 (表干) |
GB/T1728-1979乙法 |
* |
/ |
4 |
打磨性 |
JG/T157-2009 |
* |
弹性不做 |
5 |
吸水量 |
JG/T157-2009 |
* |
/ |
6 |
耐碱性(48h) |
GB/T9265-2009 |
* |
/ |
7 |
耐水性(96h) |
GB/T1733-1993 |
* |
/ |
8 |
腻子膜柔韧性 |
GB 1748-1979 |
* |
弹性不做 |
9 |
低温贮存稳定性 |
GB/T9268-2008 A法 |
*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9268-2008 《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
GB/T1728-1979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 1748-1979 《腻子膜柔韧性测定法》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墙体材料(砖、砌块)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墙体材料(砖、砌块)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查采用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本次抽查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313.2-2010《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其中的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两种产品新的国家标准已发布实施,涉及执行标准变更)。
2.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3 |
13 |
1 |
分类名称 |
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 |
墙体材料 |
砖和砌块 |
3.抽查产品范围和企业范围
(1)抽查产品品种为: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2)抽查企业范围:抽查的企业包括大、中、小型企业和上年度抽查不合格企业,每家企业抽查一个批次。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砖和砌块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砖和砌块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5000 |
≥2000且<5000 |
<2000 |
5.产品检验依据
GB/T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T13544-2011 《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T25779-2010 《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T13545-2014 《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T2542-2012 《 砌墙砖试验方法》
GB/T4111-2013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
GB6566-2010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0111-201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符合规定要求的任一型号或规格均可抽取。每次抽查,每家企业仅抽查一种规格型号的产品。抽查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确定。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取产品中按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6.2.2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产品每3.5万~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最低不小于5000块;在流通领域(用户工地)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6.2.3 抽样数量根据抽查方案确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用样加备检用样来确定,按本规范要求抽样数量: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40块(30块检验用样品,10块备用样品),混凝土多孔砖36块(26块检验用样品,10块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抽取样品后,由抽样人员对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由抽样单位寄、送到检验机构。样品运送时应防止碰撞损坏样品。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1 |
强度等级 |
GB/T13544-2011,GB/T25779-2010,GB/T13545-2014 ,GB/T5101-2017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GB/T4111-2013 |
2 |
抗冻性或抗风化性能 |
GB/T13544-2011、GB/T25779-2010、GB/T13545-2014、GB/T5101-2017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GB/T4111-2013 |
3 |
泛霜 |
GB/T13544-2011、GB/T13545-2014、GB/T5101-2017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
4 |
石灰爆裂 |
GB13544-2011、GB13545-2014、GB/T5101-2017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
5 |
孔型孔洞率及孔洞排列 |
GB/T13544-2011、GB/T25779-2010、GB/T13545-2014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GB/T4111-2013 |
6 |
吸水率 |
GB/T13545-2014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
7 |
干缩率或干燥收缩值 |
GB/T25779-2010 |
强制性 |
GB/T4111-2013 |
8 |
密度等级 |
GB13544-2011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
10 |
放射性 |
GB6566-2010 |
强制性 |
GB6566-2010 |
11 |
碳化系数 |
GB/T25779-2010 |
强制性 |
GB/T2542-2012 |
12 |
软化系数 |
GB/T25779-2010 |
强制性 |
GB/T4111-2013 |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 检验用样品取样位置与数量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制样。
7.2.3 抗冻性检验项目试验前后的样品状态要进行影像记录,并对试验完毕的样品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入库保存。
8.判定原则
8.1产品质量判定原则
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单项合格判定细则见下表
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单项合格判定细则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样本大小 |
判定细则 |
1 |
强度等级 |
均为10块 |
平均值和标准值或最小值符合标准要求 |
2 |
抗冻性或抗风化性能 |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为5块,承重混凝土多孔砖为10块。 |
冻后外观或冻后强度及质量损失符合标准要求 |
3 |
泛霜 |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5块 |
每块均符合标准相应等级要求 |
4 |
石灰爆裂 |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5块 |
每块均符合标准相应等级要求 |
5 |
孔型孔洞率及孔洞排列 |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为5块,混凝土多孔砖为3块 |
平均值符合标准相应等级要求 |
6 |
吸水率 |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5块 |
平均值符合标准相应等级要求 |
7 |
干缩率或干燥收缩值 |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为3块。 |
平均值或最大值符合标准要求 |
8 |
密度等级 |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为5块。 |
平均值符合标准相应等级要求 |
9 |
放射性 |
1.5kg |
按主体材料相关规定判定 |
8.2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