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9-26 08:30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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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拼、改、加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泌阳县某电动车配件运营中心销售篡改车速限值及改装鞍座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2024年5月购进2辆“*铃”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车速限值、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已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2100元,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6720元)。

案例2:泌阳县某德电动车门市部销售篡改车速限值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2024年3月购进2辆“*铃”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车速限值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已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2100元,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6720元)。

案例3:泌阳县某显电动车门市部销售改装鞍座的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2024年1月购进4辆“*电”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已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2180元,货值金额8720元,除被抽样外已销售,无违法所得(以购进价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13952元)。

案例4:泌阳县某领电动车销售门市部销售改装鞍座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2024年4月购进3辆“*马”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已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1700元,货值金额5100元,除被抽样外已销售,无违法所得(以购进价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8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8160元)。

案例5:平舆县毕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改装鞍座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2024年7月购进3辆“*日”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已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2500元,除被抽样外已销售,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平舆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8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处罚款8300元。

案例6:平舆县张某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改装鞍座的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2024年7月购进3辆“*源”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已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每辆2900元,除被抽样外已销售,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平舆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8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10000元。

案例7:西平县宝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改装电动车(座椅)案2024年6月5日西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4辆“*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安装有横向座椅,与该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符。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河南*骏车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4辆“*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购进后为吸引客户,私自在车厢内加装座椅,货值金额86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改装后未经认证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西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7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私自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又危险,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非法拼改装违法行为。同时请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反映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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