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01 11:35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案
4月10日至11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动火作业人员单某在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高处焊接(7米),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2.固定动火区在生产装置区域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3.化学品仓库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吗啉,未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器。该公司第一个问题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后两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十四项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九项之规定,对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1万元,合并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