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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办〔2026〕8号
成文日期 2026-05-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59422325-0482-2026-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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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办〔2026〕8号
成文日期 2026-05-25
公文时效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17 17:30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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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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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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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25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性质是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以及临时性房屋建筑依法变更为永久建筑、违法建筑经确认依法予以保留、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等原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是配套费的缴费义务人(下称“缴费人”)。

第四条中心城区除工业项目以外建设项目配套费征管权限属于市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委托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所收资金缴入市级财政。

工业项目配套费征管权限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权限的通知》(驻政办〔2024〕27号)执行,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中心城区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和仓储类项目(包括办公、宿舍等配套建筑)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5元/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项目性质(是否工业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准。

第七条对于应缴纳(或补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应缴费面积和相应征收标准核定配套费应缴金额,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变更及规划核实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向缴费人签发《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下称“缴费通知”)。

签发缴费通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告知缴费人缴纳配套费的方式和流程;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告知缴费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

第八条缴费人应在签收缴费通知后30日内缴清配套费。不申请减免的,应在签收缴费通知后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缴费;申请减免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减免流程办理。

第三章减免流程

第九条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配套费。

第十条申请减免的缴费人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随相关材料递交负责项目实施的市直部门或辖区政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提交财政部门终审,初审与终审时限均为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所需时间)。

第十一条减免申请经批准后,缴费人应按规定持缴费通知及经批准的减免申请表原件,及时前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缴费。

部分免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收缴剩余款项;全额免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做好相应登记工作。

第四章补缴与退付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应补缴配套费的,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征收流程办理;应退付配套费的,缴费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予以退付。

第十三条经批准享受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商财政部门,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征收流程办理。缴费人已缴纳配套费,但符合减免政策申请退付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减免流程办理。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缴费人在签收缴费通知后30日内未缴清配套费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联合验收业务前,应查验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对于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应提醒缴费人履行缴纳配套费义务。

第十六条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资金缴入国库后,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第十七条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审核、汇编相关部门年度配套费收支预决算草案,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第十九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应遵循“以专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市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配套费收入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共同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坐支配套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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