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4-02060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办〔2018〕134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4-0206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驻政办〔2018〕134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小麦收获期间,我市部分地区遭遇连续阴雨天气,小麦出现倒伏、生芽等情况,质量受到影响,部分小麦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今年全市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小麦(以下简称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标小麦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超标小麦,是指夏粮收购期间,按国定标准(GB1351)检测真菌毒素(必检指标)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驻马店市辖区内(不含省直管县)2018年新产小麦。
二、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原则
各县区政府按照粮食安全县长区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定点收购、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做好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
三、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时间和区域
超标小麦的收购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执行区域为全市范围内存在超标小麦的县区(不含省直管县)。超标小麦的处置工作原则上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超标小麦的收购方式及价格
在县级政府的组织下,由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照“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选定1~2家饲料加工企业和具有超标小麦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工业用粮(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企业为收购主体,在2018年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经检验发现的超标小麦,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及时开展市场化收购。定点收购处置企业选定后要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审核。若辖区内无符合农发行准入条件的定点收购处置企业,县区政府可指定企业。
五、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要求
超标小麦由定点收购企业按照《饲料卫生标准》(BG13078-2017)等规定处置: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
六、财政补助
县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超标小麦定点收购处置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省市财政将采取后补助方式,在省财政补助县级财政超标小麦收购处置费用支出总额5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费用支出总额10%的补助。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发生的工作经费和检测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县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超标小麦定点收购处置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七、信贷支持
超标小麦收购处置资金由农发行通过发放贷款提供。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严格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优先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八、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是组织收购处置超标小麦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超标小麦收购处置的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超标小麦收购、储存、处置、监管等环节的责任和部门职责,对辖区内收购处置超标小麦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规范处置、全程监管负总责。
(二)超标小麦定点收购处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小麦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规范处置负主体责任。凡发现虚报冒领、改变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县级粮食部门建立严格的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超标小麦收购处置的全程监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食品和饲料的监管职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2018年驻马店市食品安全超标小麦收购处置企业申请表
2018年8月24日
附 件
2018年驻马店市食品安全超标小麦
收购处置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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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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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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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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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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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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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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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申请收购处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小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保证所收购的超标小麦规范处置。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2018年 月 日 | ||||||
县级
部门
意见 |
县级粮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发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
审核
意见 |
市级粮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发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