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4-02228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办〔2016〕12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4-02228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驻政办〔2016〕12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弱电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通信管线权属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弱电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2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弱电管网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办发〔2014〕2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统一实施城市弱电管网地下敷设与管理的意见》(驻政办〔2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含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下弱电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管线、广播电视管线、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和国防光缆,按照国家电信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敷设的地下弱电管网。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管网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四、中心城区弱电管网建设坚持弱电共沟同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先地下后地上,遵循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五、受市住建局委托,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道路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维护。
六、弱电管网的建设应在平衡各弱电管网使用单位需求的基础上,与城市道路建设的年度计划相衔接,使新建、改(扩)建的弱电管网与相关的存量管网实行互联互通。弱电管网建设的容量规模,应满足道路建设使用周期内城市信息网络发展对城市地下信息管网工程建设的需要。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两侧现有联通、移动、电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权属单位的架空弱电线路(包括架设在供电公司杆塔、路灯灯杆上的弱电线路),应随着弱电管网的建设及改造到位程度,由各权属单位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入地。
八、各使用单位弱电管网入地所需弱电管道使用孔数、长度及建设技术要求应提前向城投公司申报,城投公司统一根据需求向市规划部门申报路由,制定市区地下弱电管网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弱电管网建设速度和质量。
九、城区道路管网引接到小区的管道及非开挖(顶管)道路工程一并纳入建设规划,实现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老城区弱电管线入地改造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分步实施,纳入市政建设统一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十、弱电管网建设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一、弱电管网建设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并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
十二、弱电管网建设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五)损坏城市道路的,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十三、新建、改建道路弱电管网建设项目全面竣工后,市城投公司协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四、城投公司对地下弱电管网信息实行规范管理,资料进行记录、备案和存档。
十五、弱电管网运营实行有偿使用,限期经营的原则(根据驻政办〔2011〕1号,最高期限不超过30年)。市城投公司以转让租赁方式与各弱电管网使用单位签订协议,由各管网使用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弱电线缆入地工作,入地费用由各弱电管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十六、弱电管网的收费标准按单孔计价,具体孔数以各管网使用单位在建设前上报的数量为准。根据发改价格〔2015〕2754号,按照市场运营机制,参照周边地市弱电管道出售价格,并依据道路管网建设价格成本,制定管网价格。经与运营商协商,并借鉴周边地市价格收费情况,结合我市管网建设实际,特拟定弱电管网转让、租赁、维护价格收费标准:
1.转让价格75000元/孔/公里;
2.租赁价格10000元/孔/公里/年;
3.维护费价格为1500元/孔/公里/年;
4.横跨道路(桥梁)非顶管,每米价格130元(允许根据地段材料建设标准和管孔数量上下浮动不超过10%);
5.顶管(非开挖路段)管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注:管孔转让使用年限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1),主干路为15 年,支路为10 年。
此价格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十七、市城投公司统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弱电管网设施日常维护,各弱电管网使用单位交纳维护费用。管网价格、维护费用参照物价指数每三年调整一次。
十八、通信线缆的专业维修、抢修及相关费用由各管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因弱电管网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抢修时,各弱电管网使用单位需到市政、城建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市城投公司。
十九、市中心城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建设地下弱电管网或架设明线、不准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弱电管网内私穿乱穿线缆、不准擅自损坏开挖政府投资建设的弱电管网。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压城市弱电管网设施且保证不影响弱电管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二十、禁止下列影响地下弱电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弱电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弱电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弱电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弱电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