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59422325-0482-2024-02763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办〔2009〕121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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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办〔200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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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19 10:4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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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切实履行禁毒职责,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全力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持久开展,为禁绝毒品而努力奋斗。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驻马店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

 

为充分发挥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现将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公安局

(一)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禁毒工作规划和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禁毒工作。

(二)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针对突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监督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禁吸戒毒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管理和对非法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承办省公安厅交办的禁毒合作事项,协调、指挥跨区域大案的侦破。

二、市委宣传部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市禁毒委员会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参与制定全市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市新闻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禁毒法律、法规和毒品的严重危害、拒毒防毒知识以及禁毒斗争取得的成果、先进典型,积极刊播禁毒公益广告,使禁毒宣传教育成为日常性工作。

(四)把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面向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以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和“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三、市卫生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医疗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制度;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医护人员的资格认证、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严格规范使用。

(三)逐步建立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诊治戒毒人员数据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自愿戒毒人员登记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四)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因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筛查检测;加强对吸毒人群中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指导医疗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鼓励开展戒毒治疗科研工作,探索科学有效的戒毒治疗康复模式。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做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加强对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依照国家法律,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及时制定打击处理办法。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解释。

(四)通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以及组织、参加专门的宣传活动,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同毒品犯罪作斗争。

(五)及时汇总上报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据。

五、市人民检察院

(一)领导、指导县(区)人民检察院做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对毒品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领导、指导县(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就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依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处理办法。

(四)及时汇总上报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据。

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一)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促进二者协调发展。

(二)按建设管理程序审批市级政府投资的禁毒建设项目, 并根据工程进度下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八、市教育局

(一)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学校和中小学生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深入贯彻《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大纲 》,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契机,广泛开展以毒品预防教育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校建设,发挥示范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毒品预防教育发展。

(五)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督导评估内容,提高各地对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视程度,推进毒品预防教育整体发展。 

九、市国家安全局

(一)健全禁毒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搜集、研究、处理各类毒品情报信息。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协作机制,为禁毒执法部门提供情报和技术支持,利用技侦手段等秘密方式和渠道协助侦办重大毒品案件。

(三)发挥工作条件优势,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

十、市民政局

(一)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禁毒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配合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促进、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社会工作者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三)做好对禁毒斗争中牺牲的烈士和伤残人员的褒扬、抚恤工作;做好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的救助工作。

(四)加强对禁毒社会组织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禁毒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一)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

(二)指导监狱等管理系统对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涉毒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三)组织、指导、协调对涉毒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和强制戒毒措施后的帮教安置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检查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纳入普法规划,进行重点宣传。

(五)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驻马店市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政策;编制市级禁毒经费财政预算,指导、监督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毒工作经费预算。

(二)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监督缉毒缴获的毒资、毒犯财产变价款和禁种、禁吸毒品的罚没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按规定拨付禁毒办案专款。

(三)加强禁毒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禁毒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市交通局

(一)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在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二)结合行业特点,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堵利用公路、水路走私贩运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

十四、驻马店火车站公安派出所

(一)加强站车管理,加大对重点车次的毒品查缉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利用铁路运输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 

(二)加强铁路承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非法运输和流入非法渠道。

(三)在火车站及列车上开展禁毒宣传,严厉禁止和查处吸毒行为。

十五、市农业局

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宣传和铲除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内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依法取缔非法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协助公安部门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十七、市文化局

(一)支持文艺工作者开展禁毒文艺创作;组织、指导各级文艺团体、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开展面向群众的禁毒宣传文化活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毒方面的重大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会同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毒活动的整治,做好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禁毒教育。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一)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尤其是贩毒重点地区可疑支付交易情况的报告工作;加强有关禁毒、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情报交流和涉嫌洗钱线索移送制度、 重大紧急事项磋商制度、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开展涉毒洗钱线索调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调查结果;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活动。

十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管理。

(二)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三)与公安、文化部门共同履行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取缔擅自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

(四)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二十、市广播电视局

(一)协调驻马店人民广播电台、驻马店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发行和放映反映禁毒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

二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严格监督、指导第二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二)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会同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情况的清理整顿,依法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林业局

(一)把禁种和铲除毒品原植物作为林业系统一项重要工作,与天然林保护管理、退耕还林和巡山护林等工作统筹安排部署。

(二)指导县(区)林业部门配合地方政府,适时组织力量深入林区开展踏查和铲毒工作。

(三)做好林区农民和林区职工禁毒宣传教育。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协助有关部门起草我市禁毒领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我市的禁毒普法教育工作以及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四、市邮政管理局

(一)加强邮路禁毒工作领导,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邮政业从业人员识毒、辨毒、拒毒能力。

(二)督促、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邮路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制度,执行寄递物品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毒品进入寄递渠道。

(三)督促、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禁毒检查工作,打击邮路寄递渠道的毒品犯罪活动。

(四)配合公安机关对逃避检查或不配合禁毒工作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为贩毒分子提供方便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组织开展戒毒药品科研工作,负责戒毒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市内药物滥用情况分析研究。

(四)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十六、驻马店军分区

(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宣传教育工 作。

(二)动员、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禁毒工作。

二十七、市武警支队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参与抓捕武装贩毒分子、铲除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毒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等重大行动。

二十八、市工会

(一)建立和完善与工会日常工作相适应的职工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计划、统一要求。

(二)组织开展面向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动员企业争作无毒单位,引导职工争当无毒职工,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农民工的禁毒意识,养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把禁毒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规划中,与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科普知识教育相结合。 

(四)组织开展对吸毒职工的帮扶教育工作,帮助其戒毒,维护其戒毒后的生存权、就业权和发展权。

二十九、共青团驻马店市委员会

(一)负责对全市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的统筹规划,协调与青少年有关的部门共同参与禁毒工作。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三)组织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及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拒绝毒品。

(四)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行动,不断发展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做好涉毒青少年的跟踪帮教工作。

三十、市妇联

(一)指导全市妇联组织做好对广大妇女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二)继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努力做好家庭对毒品的预防教育工作。

(三)充分发挥妇联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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