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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4-1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59422325-0480-2026-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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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4-16
公文时效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4-21 17:0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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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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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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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驻政〔2026〕5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暂时不作限制)、林业机械(暂时不作限制)、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或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区东至蔡州大道、至开源大道、至中原大道,北至顺河路,西至京广高铁、至泰山路、至嫘祖大道、至交通路、至京广高铁,南至汝河大道的合围区域(不含以上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市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规定的第Ⅱ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未悬挂环保号牌或者悬挂的环保号牌与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自该公告实施时间起,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强化禁用区内执法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要求机械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强化禁用区内施工工地监管,对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要求机械进行驱离;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执法检测,查处超标机械,对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要求的机械进行驱离。禁用区外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查处。

(六)禁用区内应急、抢险、救援作业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2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驻马店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示意图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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