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0-2024-00956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驻政〔202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0-2024-0095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驻政〔202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驻政〔2022〕58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四个区,即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放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禁放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或“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