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0-2024-01073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2018〕42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0-2024-0107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驻政〔2018〕42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2日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政府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责任,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改善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根据《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之规定,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本补偿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办〔2007〕125号文件划定的板桥水库和豫政办〔2013〕107号文件划定的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常住人口。如果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按照省政府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受益者,有义务向提供饮用水水源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居民作出合理的经济利益补偿;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四条 坚持“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专项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政府主导,由市人民政府筹集后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第五条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第二章 专项保护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完善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原水价格构成,在原水价格中明确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按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提取,纳入专项保护资金。原则上每立方米原水按照不低于0.2元人民币的标准提取,并适当提高自来水销售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驿城区财政、开发区财政依据从板桥水库和薄山水库原水价格中提取的专项保护资金总额按照1:1的比例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50%,驿城区财政安排30%,开发区财政安排20%,由市财政统一归集管理(市产业集聚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体制调整后,比例再行划分)。确山县财政、泌阳县财政分别依据从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原水价格中提取的专项保护资金总额按照1:1的比例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第八条 违反《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水利部门、林业部门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额纳入该保护区专项保护资金。
第九条 有明确指向的社会捐赠应全额纳入专项保护资金。
第三章 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专项保护资金由饮用水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水源地水质保护、污染治理、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改造、水域保洁及其他水源保护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提取的专项保护资金和市财政、驿城区财政、开发区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按比例用于板桥水库和薄山水库水源地保护。确山县范围内提取的专项保护资金和确山县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薄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泌阳县范围内提取的专项保护资金和泌阳县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宋家场水库水源地保护。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提取的专项保护资金和市财政、驿城区财政、开发区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转移支付水源地县级财政。
第十二条 专项保护资金采用定额补助和定向补助的方式,各按专项保护资金总额的50%分配。
定额补助是对保护区内乡镇政府和常住人口进行的财力补偿,主要用于各类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用于各乡镇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定向补助是对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和拆迁项目进行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森林保育改造、生态公厕建设、畜禽养殖场取缔、垃圾中转站建设、河道整治、水源保护区标识、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水源保护区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等。
第十三条 定额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即根据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保护区面积、保护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水域面积确定分配比例。其中保护区面积分配权重为45%,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划定的面积计算;人口分配权重为35%,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上年度保护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计算;水域面积分配权重为20%,按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各乡镇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属地县级发改委审批。板桥水库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审核,薄山水库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和确山县财政局、水利局审核,宋家场水库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泌阳县财政局、水利局审核。
第十五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按照《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需要补偿的拆迁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审核,补偿比例由属地县级财政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之外的其他林地、林木划定为市级公益林,按照河南省制定的省级公益林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定额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各水源地生态保护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县(区)财政局于3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全市各水源保护区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专项保护资金挂钩,实行奖罚。
第二十条 经环保部门监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的,准保护区的水质可以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的,给予足额补偿。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的水源地保护区,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相应扣减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水源地保护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汇报上年度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定期对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保护资金的,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水源地生态保护工程,由于技术、资金或项目单位变化等原因不能实施的,应追回专项保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