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5-04307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驻政办〔2025〕30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482-2025-04307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驻政办〔2025〕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0日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政府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责任,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改善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根据《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之规定,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本补偿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18〕122号文件划定的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豫政办〔2013〕107号文件划定的宋家场水库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常住人口。如果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按照省政府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受益者,有义务向提供饮用水水源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居民作出合理的经济利益补偿;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四条 坚持“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专项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政府主导,由市人民政府筹集后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第五条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第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保障”的原则,由水资源税征缴受益财政将水源地专项保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水源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支出。
第七条 有明确指向的社会捐赠应全额纳入专项保护资金。
第八条 专项保护资金由饮用水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水源地水质保护、污染治理、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改造、水域保洁及其他水源保护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驻马店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按比例用于板桥水库和薄山水库水源地保护。确山县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薄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泌阳县财政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宋家场水库水源地保护。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保护资金转移支付水源地县级财政。市财政向泌阳县转移支付的资金用于板桥水库涉及乡镇的定额补助和定向补助,按程序报审。
第十条 专项保护资金采用定额补助和定向补助的方式,各按专项保护资金总额的50%分配。
定额补助是对保护区内乡镇政府和常住人口进行的财力补偿,主要用于各类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用于各乡镇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定向补助是对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和拆迁项目进行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森林保育改造、生态公厕建设、畜禽养殖场取缔、垃圾中转站建设、河道整治、水源保护区标识、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水源保护区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等。
第十一条 定额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即根据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宋家场水库保护区面积、保护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水域面积确定分配比例。其中保护区面积分配权重为45%,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划定的面积计算;人口分配权重为35%,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上年度保护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计算;水域面积分配权重为20%,按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各乡镇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属地县级发改委审批。板桥水库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审核,薄山水库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和确山县财政局、水利局审核,宋家场水库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泌阳县财政局、水利局审核。
第十三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按照《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需要补偿的拆迁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审核,补偿比例由属地县级财政确定。
第十四条 积极推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纳入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区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
第十五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定额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各水源地生态保护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县(区)财政局于3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全市各水源保护区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的,准保护区的水质可以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的,给予足额补偿。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的水源地保护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相应扣减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水源地保护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汇报上年度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定期对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和审计。
第十九条 专项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保护资金的,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水源地生态保护工程,由于技术、资金或项目单位变化等原因不能实施的,应追回专项保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驻政〔2018〕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