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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驻政〔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3-2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59422325-0480-2025-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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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驻政〔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3-22
公文时效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01 15:5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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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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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若干措施的通知

驻政〔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22日       

驻马店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检查主体可以邀请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行政检查,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梳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以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和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采用表单、规范化手册等形式将行政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固定,形成行政检查事项标准并提供给企业,便于其落实相关要求。不同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工作中对同类事项标准不一致的,由首次接到企业诉求的行政检查主体牵头协调,明确相关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行政检查事先告知制。开展行政检查前,除有明确规定不能事先告知的检查事项外,行政检查主体一般应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告知企业,主动征询企业意愿,根据企业意愿确定检查形式和检查时间,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六)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计划要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严格控制专项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本级政府或者实行省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逐步推行“综合查一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广泛运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精准监管,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行“扫码入企”检查。推行“驻马店市行政检查一码通”应用,实行“扫码入企、企业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行政检查现场未进行扫码的,行政检查对象可以拒绝检查。(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配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推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要求,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入企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明确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社会和舆论等监督。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严格落实《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常态化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对行政检查工作的诉求和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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