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9 17:53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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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老人医疗保障的关心,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5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豫医保〔2019〕1号)文件要求,现将提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高龄老人)。
二、保障内容
我市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
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150
151-800元75%
800元以上9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400
401-1500元70%
1500元以上9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1-3000元60%
3000元以上80%
三级医院
1200
1201-4000元60%
4000元以上80%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1-4000元58%
4000元以上77%
三级医院
2000
2001-7000元55%
7000元以上73%
省外
 
2000
2001-7000元55%
7000元以上73%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9年重点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办好民生实事,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我市提高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工作顺利开展。
(二)摸清底数,及时补报。在实现按新政策直接结算前已经按照原标准进行结算报销的参保高龄老人,各县区医保部门要认真摸清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底数,安排好补报工作,其中涉及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财务的,要做好相应账务调整工作,同时要避免超医疗费用报销的情况发生。
(三)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各县区医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我市从4月1日起实现新政策直接结算。为保证此项民生实事的落实,我市建立工作推进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区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填报《提高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政策落实情况表》(见附件1)和《参保高龄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每月3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3月3日前上报至市局。
联系电话:2788886
邮箱:zmdsybj@163.com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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