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3-20 09:05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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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水行许字〔2025〕6号


驻马店市洪汝河薄弱环节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驻马店市洪汝河薄弱环节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驻马店市洪汝河薄弱环节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14.65公顷。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0575758.0元。其中小洪河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17552248.8元,分别为西平县、上蔡县段2491837.2元,平舆县段7235671.2元,新蔡县段7824740.4元;汝河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3023509.2元,分别为驿城区段149570.4元,遂平县段2392735.2元,上蔡县段196449.6元,汝南县段284754.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防治责任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积极配合、主动接受西平县水利局、上蔡县水利局、平舆县水利局、新蔡县水利局、驿城区水利局、遂平县水利局、汝南县水利局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工程的规模、线路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批准。

(六)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七)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向市税务局、市水利局报备开工时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

(八)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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