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12-10 14:57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平环评表[2017]65号
关于《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张成品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位于平舆县产业集聚区东区,占地面积93720m2。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年加工100万张成品革生产线一条)、辅助工程(实验室、办公室、生活区等)、公用工程(供水、供电)和环保工程等。其中供水、供电依托产业集聚区公用设施。本项目不进行前序蓝湿皮的加工生产,以外购其他地市生产的牛皮革坯为原料进行整饰加工成成品革。本项目购置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主要设备有甩软转鼓、喷浆机、磨革机、绷板机等。根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豫驻平舆制造[2017]34861)、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文件可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批准《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张成品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据此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及资金,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二、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且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COD为250mg/L,氨氮24mg/L,能达到平舆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再经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来自甩软、磨革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喷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燃气锅炉废气,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等。本项目甩软粉尘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器出口与甩软转鼓内部相通,废气不外排。磨革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喷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光氧催化装置+15m高排气筒”装置处理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标准限值。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含量较少,经8m高烟筒直接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厨房产生的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排烟管道排放,经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限值。车间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通风换气,厂区植物吸收后,无组织废气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3、噪声:项目产噪设备通过加设减振基础或减振垫等措施,再经过围墙屏蔽、植物吸收、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以达标。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甩软和磨革工序收集的粉尘,修剪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浆料包装桶,喷浆浆渣,生活垃圾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皮革灰、边角废料、喷浆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桶集中收集后厂家回收利用。废抹布、职工生活垃圾送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
5、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控制指标为:COD:0.72t/a,氨氮:0.072t/a。
三、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该项目由平舆县环保局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若发现项目在建设中违反“三同时”相关管理规定要及时给予纠正。
五、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