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1-15 16:11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审批阶段分类 | 审核备阶段 | ||
联审办理部门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内部承办机构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35 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0 工作日 |
业务咨询电话 | 无 | 监督投诉电话 | 无 |
线下受理地点/办理时间 | 无 无 | ||
审批部门有无收费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项目建设依据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国家、省级政府或发改、各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2.确定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证明;3.项目所在地(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拟选位置符合城乡规划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说明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法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以及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涉及敏感因素的,应对项目建设规模提出限制性条件;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拟选址。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原件一份)
4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5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