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发布时间:

2020-11-15 16:11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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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阶段分类 审核备阶段
联审办理部门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部承办机构
法定办理时限 35  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业务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线下受理地点/办理时间
  无
审批部门有无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项目建设依据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国家、省级政府或发改、各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2.确定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证明;3.项目所在地(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拟选位置符合城乡规划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说明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法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以及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涉及敏感因素的,应对项目建设规模提出限制性条件;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拟选址。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原件一份)
4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5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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