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驻马店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7-16 19:25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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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马店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8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驻马店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627

 


 

驻马店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24〕16号)要求,为推进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救助效率,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便利,方便我市户籍的人户分离群众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居住地救助经办机构必须受理持有居住证人口的低保救助申请,并按照程序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等范围。

(二)公平公正。困难群众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规范运行低保申请办理工作,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居住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持有居住证的低保等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避免重复。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可以自愿选择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低保等待遇,但不能在同一时期重复享受不同地域或城乡不同属性的低保待遇。

二、资格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

1.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不在户籍地居住县区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低保等待遇

2.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市区。不在户籍地居住,跨区居住的申请人,在连续居住6个月后,可以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低保等待遇

3.户籍地与居住地属同一个县区。不在户籍地居住,跨乡镇(街道)居住的申请人,在连续居住6个月后,可以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低保等待遇。在享低保等对象户籍迁移的,可以在户籍迁出后向迁出地乡镇(街道)申请低保等待遇迁移。

(二)非本市户籍人口

非我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且办理居住证的,如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我市户籍人口,可由我市户籍人口参照上述规定申办。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非我市户籍,应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受理审批

(一)居住地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本辖区凭居住证申请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二)居住证持有人应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共同生活的成员及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等相关资料;非本市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需要提供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等待遇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跨县区的申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信息核对申请材料后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同时,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发起协查函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收到协查函后,要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对被协查人员在户籍地是否享受低保等待遇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进行核查、核实居住地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在收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回函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按程序予以办理。

(四)同一县区内跨乡镇(街道)的申办,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发起协查函,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对被协查人员在户籍地是否享受低保等待遇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进行核查、核实。收到回函后,由居住地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审核确认。

在享对象因户籍迁移申请低保等待遇迁移的,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在收到低保等迁移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户籍迁入地乡镇(街道)发转办函并同时送达申请人完整低保等档案复印件或者电子档案。迁入地乡镇(街道)收到迁出地乡镇(街道)的转办函等同于受理低保等待遇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按规定及时给予审核确认。原则上,迁出地乡镇(街道)给予低保迁移申请人1-3个月的低保渐退期,给予其他待遇转移申请人保留低收入人口身份1-3个月。迁入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结果生效后,迁出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停发低保金、取消相应低收入人口身份。

(五)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低保等待遇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按低保等政策程序进行,确认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的低保待遇及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仅限于持证者本人。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等待遇的其他事项,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享受居住地低保等待遇的居住证持有人,如在保障期间出现不符合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居住地低保等待遇资格条件的情形,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取消其低保等待遇。

(三)享受居住地低保等待遇的居住证持有人,返回户籍地居住且生活困难的,应重新申请户籍地低保等待遇。

(四)居住证持有人居住所在地为城镇,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享受惠农政策等可以申请城市低保等待遇。

(五)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协查函

2.户籍地社会救助协查回复函

3.社会救助迁移申请函

4.社会救助迁移申请转办函

 

 


附件1

 

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协查

 

     县区民政局:

兹有贵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居民

        (身份证号           ,实际居住地在我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辖区,已向我们提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请你们对该对象户籍地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      日前将协查情况函告我们。

联系人:

电  话:

                         

 

居住地救助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户籍社会救助协查回复函

 

     县区民政局:

兹有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居民

           (身份证号                 经核查,该居民(是/不是)我县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财产情况: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

支出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电  话:

 

 

户籍地救助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救助迁移申请函

 

      乡镇(街道)

本人        (身份证号                 )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原籍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日户籍迁入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居民

由于生活困难,特申请将(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待遇迁移到现户籍地。本人在原籍地申请社会救助时提交的申请及授权书等材料仍然有效。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附件4

 

社会救助迁移申请转办函

 

     乡镇(街道)

兹有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日户籍迁入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该群众于    

         日向我乡镇(街道)提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迁移申请。现将《社会救助迁移申请函》以及其(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档案材料转发你们。收到此函等同于受理申请。我乡镇(街道)将(给予1-3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保留低收入人口身份1-3个月)。贵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结果生效后请及时告知,我乡镇(街道)将(停发低保金/取消低收入人口身份)。

联系人:

电  话:

                         

 

户籍迁出地救助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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