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相关政策】收养相关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24-08-10 15:54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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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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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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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养相关知识问答

1、被收养人有年龄限制吗?

未满18周岁的被养人可以被收养。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谁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吗?

无配偶者可以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应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儿童吗?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限制。

7、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8、收养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  登记。

10.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1.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2.谁可以开展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收养问题(附加)

   

依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修订)

1.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除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6.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大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重要文件:

1.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民发〔2008〕132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2.《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判定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主要看生父母是否患有重度残疾、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无力抚养子女。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造成的无力抚养,可以送养子女。但如果虽有特殊困难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



责任编辑:驻马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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