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6-25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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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一、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二、完善认定方式
一是信息完整的简便办理。
二是信息缺失的联动办理。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
三是特殊情况的研究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由村(社区)提出方案,乡镇(街道)查验,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保障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散居1050元/月,集中1450元/月。
(一)教育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医疗保障。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