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6-1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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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审核工作流程
一、认定条件
我省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工作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申请时可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
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2份。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疑义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包括养育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直接予以审批。
三、保障措施
1、生活保障:从2022年1月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0元。
2、就学保障: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可以享受民政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助(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高校[不包含党校、函授和继续教育等短期在校培训类学校]就读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的)。
3、就医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纳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或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5元/月),但不在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