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1-15 16:39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4〕251号)文件要求,孤儿最低生活养育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再提高。
一、调整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1174元/人/月,集中养育孤儿提高至1567元/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步予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不低于81.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不低于87元/人/月。
二、保障对象
社会散居孤儿、集中养育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对象为我市认定的享受相应待遇的儿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