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5-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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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有关规定
1. 低保家庭中的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可享受生活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发放至机构集体账户,由福利机构根据重残儿童护理需要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5.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6.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叠加享受。
9. 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10.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 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11.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12. 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13. 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14.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15.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