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1-22 16:16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及流程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二)申办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要如实填写《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2、逐级审核
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②.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 ,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 ,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 ,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③.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材料 ,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 ,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 ,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定期公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 ,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 ,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 ,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 ,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4、补贴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 ,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 ,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 ,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
5、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 ,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 ,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 ,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 ,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 ,要按规定发放补贴 ,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