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秋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卫医罚告【2021】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04 10:06

信息来源:

市卫健体委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1-02-04 10:06


信息来源:

市卫健体委



分享到:

 被处罚人:李秋;性别:男;居民身份:34220******;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冲疃村汪东组9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李秋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位于驻马店市雪松路与文祥路交叉口关庄二巷的“北少林武医”店开展针灸治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驻卫医证保决[2020]3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驻马店市卫生计生监督局223房间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3681212联系人:龚健

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529号 邮政编码:463000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责任编辑:市卫健体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