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6-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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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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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的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2 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3 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5 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与资质条件是否相符合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三款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9 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10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中的生态修复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二十条第二款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中的生态修复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11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二十条第三款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12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13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是否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14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5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6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17 采矿权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七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18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七条第三款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
19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八条第一款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2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2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23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24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六条第二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25 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五条第一款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6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六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27 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28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八条第一款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29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八条第二款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30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
31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33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34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检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35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的检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6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测绘的检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37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检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38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的检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39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测绘活动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八条第二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40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41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
42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3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4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5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第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46 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检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47 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48 对从事测绘活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49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从事基础测绘活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检查 《基础测绘条例(2009)》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50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51 对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的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52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53 对除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十五条第二款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54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55 对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5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三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保管、领取和借用制度;收发、传递或者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出境,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复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原件密级保管;在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终止时,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57 对涉密测绘成果是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密级和秘密范围确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
58 对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及备案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七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单位在利用目的实现后,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销毁测绘成果及载体,并向提供该成果的单位备案。
59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八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60 对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签订保密责任书,是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61 对是否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
62 对是否擅自复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或者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63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是否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批准其利用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
64 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或者再开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任务完成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65 对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是否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6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否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67 测绘地理信息随机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68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69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70 对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检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71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72 对测绘项目实施前是否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检查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第十八条第一款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73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74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75 采矿权人是否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是否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是否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第八条第一款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6 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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