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权责清单(2020年更新)

发布时间:

2022-05-1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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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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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司法局权责清单(共66项)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12项)部门盖章: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驻马店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

驻马店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3

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

驻马店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 0396—2961606(律师工作科);0396-2961622(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

驻马店市

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受理阶段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律师工作科

审核阶段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审查意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准予变更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出具《不准予变更决定书》。基层法律务所变更名称的,换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填写变更意见并加盖印章。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科

5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驻马店市

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和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摸底排查,对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销。

受理阶段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审批科

10个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注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注销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注销通知书》。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审查意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注销决定书》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06(律师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审核阶段

对报名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电子照片、户口簿照片信息进行审核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7个工作日

1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做出决定阶段

对于报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出准予报名考试、不准予报名考试,对于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上传补正材料,重新上传符合报名的补正材料后准予报名考试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或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8个

工作日

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报名资格审核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15个

工作日

1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客观题考试

组织考生在设定的考点、考场进行计算机化客观题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1个

工作日

主观题考试

组织通过客观题合格分数线或者享受放宽地区待遇分数线的考生在设定的考点考场进行计算机化主观题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1个

工作日

成绩公布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成绩进行公布,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成绩进行复核。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1个

工作日

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驻马店市

司法局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第九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第十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将本地考试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立即直报司法部。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7个工作日

77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做出决定阶段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60个工作日

8

告知决定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理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10个工作日

建立档案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9

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驻马店市

司法局

驻马店市

司法局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二)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三)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四)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五)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六)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七)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八)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九)擅自泄露命题、阅卷、合格标准确定等考试组织实施环节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十)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二)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三)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七)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八)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三条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十四条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7个工作日

77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做出决定阶段

依法作出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60个

工作日

送达决定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理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1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2961600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10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初审

1.初审责任:审查投诉事项书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科

不收费

受理

2.受理责任:根据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分别予以督办或直接办理。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科

处理

3.处理责任:对于督办事项,要求被督办机关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对于直接办理事项,经过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法制办领导审批。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协调监督科

11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驻马店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受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复议

应诉科

5日

不收费

审理与决定

审查与决定责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请市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

应诉科

60日

(可延长30日)

送达

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行政复议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97(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0396—2601022(行政复议应诉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12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调查处理

驻马店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2010年第123号令)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

公示投诉的范围、投诉应提交的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投诉人,告知其理由。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3日

6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领导批准延期30日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包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20日

处理

被投诉人应当给以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以行政处罚;被投诉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评判教育、训诫、通报、责任限期改正等处理;投诉事项不实或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20日

告知

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7日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所在地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7日

法定上面共计60日并可以延长30日

执行

应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执业诚信档案。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10日

无时间要求

服务电话:0396--2961622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11项)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定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2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3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4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5

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6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7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规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6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90日(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作出决定

阶段

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服务电话:0396—2961606(律师工作科);0396-2961622(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8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驻马店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省、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3日

60日情况复杂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不收费

调查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包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20日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0日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日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司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0日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10日

执行责任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法院请在执行。

9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四)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五)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3日

60日情况复杂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不收费

调查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包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20日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0日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日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司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0日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10日

执行责任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法院请在执行。

服务电话:0396--2961622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10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的处罚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律援助工作科

5个

工作日

4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25个

工作日

做出决定

阶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并自觉履行法定的宣告处罚决定义务。

5个

工作日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5个

工作日

11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登记立案

阶段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律援助工作科

5个

工作日

4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调查取证

阶段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25个

工作日

做出决定

阶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并自觉履行法定的宣告处罚决定义务。

5个

工作日

送达决定

阶段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5个

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2961629 (法律援助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3项)部门盖章: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驻马店市
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二)律师; (三)公证员;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 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1]140号)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材料由各省辖市司法局统一上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工作证申领材料直接上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5、《河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 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

审批科

1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

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

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

审批科

2

公职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驻马店市
司法局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

审批科

1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

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

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

审批科

3

公司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驻马店市司法局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

审批科

1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

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

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

审批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06 (律师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7项)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年度检査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律师工作科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实地检查

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并做出检查报告

反馈整改

对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报告

情况复查

市司法局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立卷归档

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对整改事项持续监督

备案登记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一个月内将检查考核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组织建设情况;

执业活动情况;

公证质量情况;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

管理科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实地检查

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并做出检查报告

反馈整改

对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报告

情况复查

市司法局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立卷归档

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对整改事项持续监督

备案登记

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一个月内将检查考核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服务电话:0396-2961606(律师工作科);0396—2961622(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3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95号)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检查

按照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0日

信息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20日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检查

按照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0日

信息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20日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961622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发布,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受理

接受检查应当提交: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该所副本;

律师工作科

10个

工作日

3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

由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决定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其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送达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

事后

对作出通过年度检查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监管

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监督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发布,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给以处罚。

受理

接到当事人投诉后材料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律师工作科

10个

工作日

3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

取证当事人双方事实证据,掌握真实情况,分别当事人寻求解决处理办法。

决定

依据管理办法,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处理结果。

送达

司法行政机关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当事双方。

事后

对作出通过年度检查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所醒目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投诉监督。

服务电话:0396--2961606 (律师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7

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法律援助

工作科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实地检查

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并做出检查报告。

意见反馈

对县区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提高

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上报市局整改情况报告。

服务电话:0396—2961629 (法律援助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4项)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向法律援

助案件承

办律师或

者其他人

员支付办

案补贴

驻马店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提交案卷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卷。

市法律援助中心

28日

30日

不收费

审查审核

法援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科对案卷进行审核,造出补贴表。

法律援助工作科

决定补贴

行政审批科对补贴表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补贴。

行政

审批科

领取

补贴

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领取办案补贴

行财

装备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29 (法律援助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2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4.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个人将调解卷宗装订成卷后报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2、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相关部门申请。

3、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补贴标准予以发放。

基层工作

指导科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3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驻马店市

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6.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1、所在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员身份证明

2、持有医院或者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3、个人或家属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基层工作

指导科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4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驻马店市

司法局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提交申请

受援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行政

审批科

3个工作日

7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批准

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行政

审批科

提供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审批科的决定,为受援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市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0396—2961695(基层工作指导科); 0396-2961661(市法援中心)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1项)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驻马店市

司法局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下发通知

文件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工作科

无法定时限

不收费

报送文件材料

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法律援助工作科

初步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法律援助工作科

审批决定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审批科

表彰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工作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29 (法律援助工作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28项)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3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注销登记)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4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注销登记)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5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6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7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名称变更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8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负责人变更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9

专职律师执业审批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0

兼职律师执业审批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1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批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2

律师执业审批(注销登记)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3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令第115号)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4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

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5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20个

工作日内

3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6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20个

工作日内

3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06(律师工作科);0396--2961622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17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准入)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8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变更)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19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延续)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0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注销)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1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准入)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2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变更)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3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延续)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4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注销)

驻马店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

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22 (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2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驻马店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科

2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驻马店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2018年2月1日)修订后的规章公布施行后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受理阶段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

送达阶段

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办理后,发给申请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所辖法律服务所。

行政审批科

2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驻马店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受理阶段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科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律师工作科

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

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注销决定书》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科

28

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驻马店市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现场受理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科

20个

工作日

60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做出决定阶段

通过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做出通过审核与不通过审核的决定,现场告知申请人,对于不通过的申请人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送达决定阶段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开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0396-2961606(律师工作科) ;0396-2961600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投诉机构:驻马店市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96168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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