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1-14 17:37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 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家住无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1.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非法占用土地 |
1.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