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4-11 15:03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分享到: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科室: | 驻马店市发改委 | |||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
2 | 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
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河南省供电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能源监管科 |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