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2-06 11:0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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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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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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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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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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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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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3.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属于需要取得许可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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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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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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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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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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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入网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