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2-06 10:03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驻马店市邮政管理局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未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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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存监控视频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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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第四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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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信息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