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5-07-17 10:46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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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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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筑牢我市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驻马店市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近期我市个别违法案件暴露的风险隐患,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一)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安全作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二)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三)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依法依规生产,强化过程管控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2.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级别未做具体规定的,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但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未作规定的,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3.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4.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标签要标明复配保水剂、复配防腐剂、复配着色剂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2.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按照规定配备并校准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和投料,并做好相应的称量和投料记录,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对于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要核对和计算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和含量,确保其在混合使用时的用量不超过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3.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苏丹红、工业染料)等;4.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和贮存运输条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开展配方评估,减少不必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别或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5.小作坊应规范添加剂称量、投料记录,重点防范防腐剂滥用风险,确保可追溯。

三、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标注真实配方(复配添加剂需列明各成分比例),禁止标注"零添加""不含防腐剂"等误导性用语。

(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产品标签应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杜绝虚假宣传“零添加”“配料表干净”。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如对小磨香油、辣味制品、番茄酱制品、蛋制品等产品可能添加“苏丹红”,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驻马店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做好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守牢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坚固防线,积极助力驻马店市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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