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依据、目的
1、背景: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破解征收安置难题,缩短安置周期,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快我市房地产库存去化,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房之间的通道,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2、依据: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实际,对接收集郑州、许昌、信阳、郑州航空港区等已出台“房票”政策地市的经验,并赴郑州市扎实开展了调查研究,形成了《意见(试行)》初稿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王建平副市长、刘华伟副秘书长组织市财政局、市不动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会对《意见(试行)》又逐条进行研究。该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市政府政策法规室审核把关形成送审稿。该《意见(试行)》送审稿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3、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加快房地产库存去化,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原则,以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的实用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了房票和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的适用对象以及房票的实施主体。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和安置房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
(二)明确了房票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或评估类房屋不低于价值评估总金额的70%。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奖补发放3个月过渡费。按照“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四)明确了房票的使用规则。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已核发的房票自动作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重新协商确定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原则上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尚有余额的,剩余部分找零(原则上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10%)。
(五)明确了“房源超市”的建立方式和推出的产品类型。市住建局统筹指导全市房源超市工作,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负责本辖区“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须是现房或6个月内交付的准现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均可进入“房源超市”。
(六)明确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的筹措主体和房票核发主体、房票的使用流程与结算办法。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市住建局统筹指导监督全市房票核发、使用与结算工作,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自行建立房票结算系统并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使用与结算的具体工作。
(七)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其他事项。对于征收人和相关部门及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发生购房纠纷时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以及意见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等其他内容
三、相关单位政策延伸解读
1、文件整体解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文件起草单位及联系方式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620516
电子邮箱:zmdrzxtj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