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2-13 09:32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联络办公室
12月3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交办第十一批7个群众举报件,截至12月13日,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1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已按要求进行公开,具体内容请查阅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一批)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办结 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HA202312020030 |
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街道东关社区,东关大队咸菜加工厂,污水长期排入举报人的菜地里。 |
驻马店市汝南县 |
水 |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关于“污水长期排入举报人的菜地里”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举报人所称的菜地实为私自开荒的小菜园,约2平方米,权属为汝南县汝宁街道东关社区集体所有,位于汝南县传统食品厂北侧围墙外。2023年12月3日,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汝南县传统食品厂现有十余个混凝土构造长约3米,宽约2.5米,深约1.2米的腌菜池,均建设有防渗措施。咸菜加工的流程为收购芥菜-人工削皮-海盐腌制-酱料腌制-沥水翻晒-成品销售,海盐腌制和酱料腌制产生水分循环利用,不存在生产废水外排。但该厂的生活污水和雨水通过下水管道流至厂区北侧院墙外菜地附近,举报属实。 |
属实 |
立即停止向外排放生活污水,及时清理外排的生活污水以及垃圾,通过修建三格化粪池,将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处理利用,杜绝问题反弹。 |
一、整改情况 关于“污水长期排入举报人的菜地里”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2023年12月3日,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针对汝南县传统食品厂生活污水和雨水外排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对该厂自建的下水管道进行拆除,对外排至举报人菜地附近的污水和垃圾已及时清理。同时,修建两个PE三格化粪池(单个化粪池容积约2.5立方米),一个收集生活污水,另一个收集雨水,待存量到达上限,生活污水及雨水均通过自家菜地进行消纳,杜绝再次外排现象的发生。整改完成后,2023年12月6日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该厂周边部分居民进行回访,通报整改情况,回访居民均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二、处理情况 无。 |
已办结 |
无 |
2 |
D3HA202312020031 |
驻马店市汝南县双和湾小区西南方向200米,联合正新板厂,加工时噪声大,经常冒白烟。 |
驻马店市汝南县 |
噪音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问题均属实。 一、关于“加工时噪声大”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经对企业周边情况进行勘察,企业边界距离汝南县双河湾小区直线距离约800米,符合防护距离标准要求。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2023年12月3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因原料短缺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用电数据,显示该企业自2023年11月19日停产至今。 2023年11月6日至11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夜间、昼间进行噪声抽检,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测报告》(GL231102),显示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夜间东厂界噪声67分贝,夜间北厂界东侧噪声63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Ⅲ类夜间55分贝的标准。企业正常工况下破碎、削片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噪声。 二、关于“经常冒白烟”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建有40吨生物质锅炉一套,锅炉废气焚烧后经四组多管除尘器,进入干燥管道与木纤维烘干蒸汽混合,经旋风除尘器和水磨除尘后通过43米排气筒排放。经上述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的高热气体均从水幕除尘排放口排出,遇冷凝结成水蒸气后形成白烟。夏季气温高,排放时不太明显,冬季气温低,水蒸气容易冷凝,颜色发白较为明显。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企业2023年10月至12月的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有超标排放现象。 |
属实 |
结合调查情况,按照分类标准,确定该举报件的办结目标是:立行立改,措施到位,排放达标,污染消除,并且形成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保障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加工时噪声大”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制定了工况噪声提标改造方案:一是对削片生产设备进行二次密闭并加装隔音板、隔音棉等降噪隔音处理。二是对产生噪音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加装消音器,降低车辆工作声音。三是对热磨传送带、削片传送带进行完全密闭。四是该企业对削片工段部分电机加装减震垫片,降低工作噪声排放。五是对削片工段厂房墙板材料采用隔音板,进一步隔音降噪。六是对循环水池电机房内电机轴承进行更换,窗户进行密闭,夜间停止使用循环水。七是夜间停止削片作业,有效解决夜间噪声问题。八是根据检测标准特采购一台符合国标的杭州爱华声级计,并安排专人依照标准,在日间、夜间对公司正常生产下厂界噪音进行不定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023年11月30日,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提交了关于《汝南县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噪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 为确保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的噪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一是定期监测。定期对该企业进行噪音监测,以了解其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排放情况。二是加强夜巡。通过定期的夜间巡查,确保该企业在夜间生产过程中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保障居民夜间休息的声环境质量。三是严格执法。如果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噪音,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关于“经常冒白烟”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排气筒冒白烟”问题主要是由于该企业生物质锅炉废气焚烧后经四组多管除尘器,进入干燥管道与木纤维烘干蒸汽混合,经旋风除尘器和水磨除尘后通过43米排气筒排放。经上述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的热气体均从水幕除尘排放口排出,遇冷凝结成水蒸气后形成白烟,为正常物理现象。调取该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有超标排放现象,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下一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一是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二是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全面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三是要求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加强信息公开。 二、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立案号:豫1727〔2023〕64号。2023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7环责改字〔2023〕60号)。目前,该案件正在有序办理中。 |
已办结 |
无 |
3 |
D3HA202312020056 |
12月1日举报人向督察组来电反映:驻马店市确山县瓦岗镇邓庄村,2023年11月25日该村刘姓村民偷伐举报人自留山上几十颗树木并售卖。12月2日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姓刘的村民找举报人谈话询问,对其进行威胁。 |
驻马店市确山县 |
其他污染 |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1个问题部分属实,2个问题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该村刘姓村民偷伐自留山上几十颗树木”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村刘姓村民伐树”部分属实。该举报件与第十批编号D3HA202312010024的群众举报件标注为重复举报件,2023年12月2日接到第十批编号D3HA202312010024后,驻马店市林业局与确山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人员当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通过确山县瓦岗镇邓庄村委会了解到前期有村民反映村民刘*成在位于瓦岗镇邓庄村邓庄组与小王庄组交界处伐树。经调查人员实地勘测,伐树地块东西宽约三米,南北长约十五米,现场被伐杂木共计十五棵,其中两颗为构树,十三棵为橡树,地径5-15公分。 “偷伐举报人自留山上几十颗树木”不属实。经查询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刘*成伐树处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此处地类为林地,该地块落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恢复整改图斑内,图斑面积33.51亩,图斑号为411725HF新2-816。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5号)第一条的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应于2023年底前恢复或调整补划到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故2023年11月20日确山县瓦岗镇邓庄村委通知刘*成按照要求把图斑内自家稻田里的树木清理掉。2023年11月25日,刘*成伐树时举报人与其产生纠纷,举报人认为此处地界不清,刘*成所伐树木属于自家自留山上树木,存在争议。随后,瓦岗镇邓庄村委干部到场处理,确定此地块为刘*成自家稻田地,刘*成伐树行为实为按照上级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处置恢复整改工作。 且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有关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不属于退耕还林、防护林和绿色通道项目的,应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所以刘*成伐树行为不需要林业部门审批,不存在偷伐行为。 (二)关于“几十颗树木并售卖”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人员实地勘测,所伐杂木共计十五棵,其中两颗为构树、十三棵为橡树,地径5-15公分,被刘*成拉回家生活自用,现堆存于自家门前。 (三)关于“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姓刘的村民找举报人谈话询问,对其进行威胁”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我市接到第十一批编号D3HA202312020056的举报件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交办确山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后,成立了由瓦岗镇人民政府牵头,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山县公安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专班,到确山县瓦岗镇邓庄村委实地调查核实情况。该举报件与第十批编号D3HA202312010024的群众举报件标注为重复举报件。 涉及举报人反映其“信息被泄露”问题,经调查核实,实际情况为,2023年11月25日,刘*成伐树时举报人与其产生纠纷,举报人认为此处地界不清,刘*成所伐树木属于自家自留山上树木,存在争议。瓦岗镇邓庄村委干部随即到现场进行了调解,确定此地块为刘*成自家稻田地,后于2023年12月3日又经镇村两级调解,刘*成和举报人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刘*成自家稻田田埂以东留出宽约一米收庄稼的小路,小路以东属举报人所有,举报人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在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一批编号D3HA202312020056举报件之前,瓦岗镇邓庄村委会已经了解到两批次举报件中所涉纠纷的基本情况,当时正处于纠纷调解状态,于2023年12月3日调解完毕,故举报人反映其“信息被泄露”的问题不属实。 “姓刘的村民找举报人谈话询问,对其进行威胁”问题,经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证实举报件中所称“刘姓村民”即瓦岗镇邓庄村邓庄组村民刘*成,没有找举报人谈话询问,也没有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故所反映“姓刘的村民找举报人谈话询问,对其进行威胁”的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与群众充分沟通协调,回应合理诉求,做好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并建立长效机制消除不良影响,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该村刘姓村民偷伐举报人自留山的树”的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确山县人民政府责成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对反映问题迅速行动,进行调解,2023年12月3日经镇村两级调解,刘*成和举报人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刘*成自家稻田田埂以东留出宽约一米收庄稼的小路,小路以东属举报人所有,举报人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二)关于“几十颗树木并售卖”的问题 此问题不属实。确山县将以此次举报件办理为契机,一是严格落实一网两长责任制,加强巡查,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二是织密问题发现网络,对于信访稳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化解排查工作,认真学习“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问题消化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做到信访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力求达到群众满意。 (三)关于“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姓刘的村民找举报人谈话询问,对其进行威胁”问题 为充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该问题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根据确山县公安局瓦岗镇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此问题不属实,已办结。 二、处理情况 无。 |
已办结 |
无 |
4 |
D3HA202312020054 |
驻马店市平舆县万金店镇土店村委大李庄3组,姓李的村民私自在居民约40多亩耕地上挖土,进行售卖。 |
驻马店市平舆县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40多亩耕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群众反映的“40多亩耕地”,2023年11月30日,经平舆县万金店镇国土部门图斑对比和勘察,其土地性质属于坑塘水面(占地面积约38.365亩),不属于可耕地。 二、关于“挖土,进行售卖”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17年5月,平舆县万金镇国土部门曾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李姓村民在该鱼塘处挖土,经平舆县万金镇国土部门调查,群众所称的挖土行为实为坑塘承包人李*珍在该鱼塘处清淤。清淤过程中确实存在挖土行为,但全部用于填埋整修旧窑厂,并未进行售卖。 2023年11月30日,平舆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比了2016年至2023年该处图斑,及面积丈量,该处鱼塘面积未发生变化,一直维持现状养鱼。结合万金店镇自然资源部门2017年5月对群众举报的调处及近年来监管情况,经走访万金店镇土店村委及部分群众,均未发现承包人有挖土售卖行为。 |
部分属实 |
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对群众合理诉求予以解决,得到群众的理解和认可,不合理诉求积极做好解释引导,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40多亩耕地”的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不属实。为加强群众对耕地保护政策的知晓度,万金店镇人民政府印发了耕地保护政策宣传明白纸,制作宣传版面、出动宣传车、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提升群众对耕地保护的知晓率。 (二)关于“挖土,进行售卖”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部分属实。因该鱼塘承包人李*珍承包该鱼塘后,对鱼塘处清淤,填埋整修旧窑厂时曾被群众举报,该问题涉及群众利益纠纷。2023年12月3日,经平舆县万金店镇政府及万金店镇土店村委调解,该鱼塘承包人李*珍已按约定缴纳了承包费用,在万金店镇村委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到会村民代表8人均表示满意。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2023年12月3日,万金店镇召开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以案促改工作会,制定了《万金店镇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责任制的通知》(万政文〔2023〕81号),进一步夯实“一网两长”网格化巡查责任,镇村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持续开展督察督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对破坏耕地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二、处理情况 无。 |
已办结 |
无 |
5 |
X3HA202312020030 |
驻马店市泌阳县下碑寺乡,这里的曹庄河水质非常好,河水清澈。有家央企要在曹庄河进行洪汝河流域治理,村民担忧。 |
驻马店市泌阳县 |
其他污染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问题属实,1个问题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驻马店市泌阳县下碑寺乡这里的曹庄河水质非常好,河水清澈”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曹庄河是洪汝河支流,发源于泌阳县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北山,河道全长24公里,流经下碑寺乡石灰窑村、郭庄村、东李庄村、张庄村、下碑寺村、姚庄村、马岗村8个行政村,汇入洪汝河板桥水库,流域面积85.8平方公里。曹庄河河水终年清澈,经生态环境部门对河流断面水质检测结果为Ⅱ类。曹庄河沿岸自然风光优美,尤其是东李庄村北孙湾段,保留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生态环境,植被和动物种类丰富,是人民群众夏秋季旅游游玩和网民的热点“打卡地”。曹庄河满足了远近群众对“绿水青山”自然生态环境的美好需求。 2023年12月6日,泌阳县下碑寺人民政府、泌阳县水利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调查人员对曹庄河进行了实地调查,整条河道保持了完整的自然风貌,未发现任何工程项目开发施工的迹象。 二、关于“有家央企要在曹庄河进行洪汝河流域治理,村民担忧”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曹庄河进行洪汝河流域治理项目,根据《关于淮河上游河南段洪汝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驻发改审批〔2022〕23号),是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拟计划实施的淮河上游河南段洪汝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根据《淮河上游河南段洪汝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曹庄河内容1项。经建设单位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淮河上游河南段洪汝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中涉及驻马店市泌阳县曹庄河的修复项目,没有实施计划。 |
部分属实 |
进一步加大对曹庄河流域的监管力度;做好当地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曹庄河沿岸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自然生态环境安全。 |
一、整改情况 关于“有家央企要在曹庄河进行洪汝河流域治理,村民担忧”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曹庄河没有修复项目实施计划,泌阳县人民政府对曹庄河未安排任何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泌阳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升涉及生态修复类项目的审批门槛。对曹庄河实行动态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增加巡查排查频次,严防私挖盗采河沙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发生。泌阳县人民政府责成下碑寺乡人民政府做好当地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让村民群众了解近期没有实施曹庄河修复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消除群众的顾虑和担忧,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处理情况 无。 |
已办结 |
无 |
6 |
X3HA202312020023 |
正阳县政府违法征收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集体耕地507亩建设正阳县花生食品城,没有任何征收批文,无手续、无安置、无补偿,违法征收暴力强拆。 |
驻马店市正阳县 |
其他污染 |
举报内容共涉及5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3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驻马店市正阳县政府违法征收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集体耕地507亩建设正阳县花生城”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正阳县是全国第一花生大县,正阳县人民政府为促进正阳经济发展,于2016年通过招商引资,由河南信赖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国·正阳花生城批发市场建设项目”。为保障该项目用地,2015年8月正阳县人民政府牵头征收了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集体土地489.9645亩(326642.9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项目先后共计批准用地面积32.6355公顷(326355平方米),群众反映问题征收的用地面积虽然有出入,但项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二、关于“没有任何征收批文、无手续”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正阳花生城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应办理用地批复、土地征收、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建筑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经调查:该项目手续如下: (一)用地批复和土地征收手续 一是2015年12月15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正阳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224号),征收的是吴湾村村集体17.576公顷(175760平方米)土地包含该项目核准的2.8315公顷(28315平方米)用地。 二是2016年5月23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正阳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665号),征收的吴湾村村集体22.0929公顷(220929平方米)土地包含该项目核准的2.0138公顷(20138平方米)用地。 三是2016年6月30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正阳县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775号),征收的吴湾村村集体31.8695公顷(318695平方米)土地包含该项目核准的20.367公顷(203670平方米)用地。 四是2017年11月30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正阳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866号),征收的吴湾村村集体13.6016公顷(136016平方米)土地包含该项目核准的5.0188公顷(50188平方米)用地。 五是2018年7月6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正阳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878号),征收的吴湾村村集体10.7585公顷(107585平方米)土地包含该项目核准的2.4044公顷(24044平方米)用地。 (二)规划许可手续 该项目一期工程办理有2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分别为:地字第411724〔2016〕0026号、地字第411724〔2017〕0010号。 二期工程办理有6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分别为:地字第411724〔2017〕0001号、地字第411724〔2017〕0011号、地字第411724〔2017〕0012号、地字第411724〔2018〕0005号、地字第411724〔2018〕0006号、地字第411724〔2018〕0007号。 (三)不动产登记手续 该项目一期工程办理有2个《不动产权证》,编号分别为:豫〔2016〕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02,豫〔2017〕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42。 二期工程办理有6个《不动产权证》,编号分别为:豫〔2017〕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3、豫〔2017〕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43、豫〔2017〕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44、豫〔2018〕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55、豫〔2018〕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56、豫〔2018〕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57。 (四)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该项目一期工程办理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1724201712130101)。 二期工程办理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1724201807310101)。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该项目一期工程办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2017〕正住房预字第012013号。 二期工程办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2018〕正住房预字第0802031-0802064号。 三、关于“无安置”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根据《中共正阳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城规划区内村庄搬迁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办〔2016〕7号)和《中共正阳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正阳花生城项目区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正办文〔2016〕41号)精神,经调查,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在花生城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安置村民38户。2016年,正阳县真阳镇人民政府已与37户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2020年通过实物方式陆续安置到位。剩余1户居民皮*功因对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有异议,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于2022年9月以货币方式安置到位。 四、关于“无补偿”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15年8月13日,正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拟征收土地的通告》(正政征告〔2015〕037号)、《听证告知通知书》(〔2015〕037号),拟征收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集体土地489.9645亩(326642.99平方米)。2015年8月28日,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与正阳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签订《土地征收储备合同》,合同商定征用正阳县真阳镇吴湾村东皮组集体土地面积489.9645亩(326642.99平方米),约定土地补偿费用40000元/亩、社保基金7700元/亩、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等条款,截至2015年8月,土地征收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到位。2022年9月县政府支付皮*功拆迁补(赔)偿款共计128.10039万元(壹佰贰拾捌万壹仟零叁元玖角),现已全部补偿到位。 五、关于“违法征收暴力强拆”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项目拆迁共涉及东皮组村民38户,其中37户已于2016年9月签订《东皮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目前该村组已全部完成搬迁,并将村民安置到位。 2016年,吴湾村东皮组村民皮*功对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偏低,拒绝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正阳县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多次向皮*功本人解释沟通,做好他的思想工作,但该村民不同意搬迁安置方案。2020年皮*功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次判决,2021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正阳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皮*功经济损失1281003.9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皮*功的400000元,剩余赔偿款881003.9元”。正阳县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于2022年9月16日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 |
部分属实 |
2023年12月6日,正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吴湾村东皮组安置户信访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吴湾村东皮组拆迁安置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加强与当地群众的沟通协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批复以及土地征收情况已办结;搬迁安置涉及1户不同意搬迁方案,已走法律程序,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1〕豫行赔终80号)判决,已足额赔偿拨付到位,下一步继续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
已办结 |
无 |
7 |
D3HA202312020029 |
驻马店市上蔡县无量寺乡圪垱刘村,村书记占用该村第五组居民耕地盖房子。希望恢复耕地原貌 |
驻马店市上蔡县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驻马店市上蔡县无量寺乡圪垱刘村,村书记占用该村第五组居民耕地盖房子”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驻马店市上蔡县无量寺乡王连湖行政村有三个自然村,圪垱刘是其中之一。 根据驻马店市上蔡县无量寺乡自然资源所和无量寺乡纪律委员会证明,王连湖村支部书记杨*国,家住王连湖一组,共有宅基地一处,位于王连湖村一组(宅基证编号22070510);陈*荣共有宅基地一处,位于王连湖村十组,(宅基证编号2206068),均无违建。走访周围群众,均反映王连湖行政村村支部书记杨*国和圪垱刘自然村负责人陈*荣两人均未在圪垱刘村第五组占用耕地建设自家住房。群众举报“驻马店市上蔡县无量寺乡圪垱刘村,村书记占用该村第五组居民耕地”问题不属实。 经查,2018年10月,驻马店市荷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王连湖村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圪垱刘自然村耕地142亩用于种植艾草和粮食作物,该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艾草储存仓库,仓库占地3621.45平方米。群众举报“占用该村第五组居民耕地盖房子”问题属实。 二、关于“希望恢复耕地原貌”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 2018年12月驻马店市荷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建立3621.45平方米的农用附属设施。2018年12月10日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3621.45平方米进行了立案调查,2019年1月4日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对荷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薛*海擅自占用基本农田3621.45平方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国土罚字〔2018〕第2206号),罚款金额108643.5元。 《上蔡县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局部)I50G067003》显示,该宗土地已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中地类显示为设施农用地、符合用地条件,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1〕18号)文件规定精神,可以依法依规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 |
部分属实 |
对驻马店市荷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按程序进行报批,完善用地手续 |
一、整改情况 (一)关于“驻马店市上蔡县无量寺乡圪垱刘村,村书记占用该村第五组居民耕地”问题 该问题阶段性办结,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下一步将依法依规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 (二)关于“希望恢复耕地原貌”问题 目前,该宗土地正在按照程序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 二、处理情况 无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