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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主题
监控设备
来信时间
2025-06-11
来信内容
工厂故意损坏安全监控设备会受到什么处罚?
回复单位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6-13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